事后,也有三五家排名在前的落标供应商向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投诉我们,但最终都不了了之。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发改委接到投诉的第一时间就告诉了我们公司的总经理,而负责投诉的几乎都曾经是我们的同事。另一方面,我认为,投诉供应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控我们招标公司黑箱操作。对此,我又在想,我国招标投标法起草时,是否更多考虑到各级发改委的权力?因为这部法律规定,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由发改委负责,但这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部门和执法主体。这个年头,谁都知道,有权就有一切,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2000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正式开始实施,随后,依据红头文件,从上到下,各级发改委专门成立了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查处招投标案件。但审批机关与监督机关为同一主体,运动员与裁判员均为同一个人,怎么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又如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令人更为纳闷的是,执法机关与我们这些招标公司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又怎么能够保证公正执法? 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招标公司由于依附于公共权力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遭遇自由裁量权侵害的供应商,畏惧采购人、招标公司进行打击报复,通常情况下只能忍气吞声。实践中,采购一方的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在符合条件的三五家供应商之间进行,倘若供应商不符合条件,采购人、招标公司或者投标供应商帮助找几家合格的供应商来陪一下标。虽然政府采购的信息是公开的,参加的供应商也是无数的,但能够中标、成交的只有这三五家供应商中的一位。其他的供应商,基本上都是属于绿叶,用来衬托的。只要供应商不打破游戏规则,在三五家固定供应商之间,采购主体又是经常性会给予轮标机会的。这次给三五家中之一机会,下回再来轮流。这种情形常常发生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就是采购主体之一。这些采购主体常年在三五家之内的供应商之间轮换着给予中标、成交机会,社会上的其他供应商,有些是知情的,有些是不知情的,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常年不断地在陪标,有些始终没有获得一次机会。有的供应商参与多了,持之以恒,几个月下来,也就渐渐地摸索出政府采购的规律和其中的奥妙,也就渐渐地跟进,之后与采购主体慢慢地有了些“感情”,也成为其中固定的三五家供应商,随之,中标、成交的机会也就渐渐地多起来了。有的供应商参加了几次,一直未能如愿以偿,想打官司,却苦于没有证据,正如这次的采购项目,投诉供应商无法证明采购人、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也有的一些供应商却永远也无法领悟采购过程中的“操作规程”,最终只能远离政府采购的交易市场。而熟悉政府采购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商,尽管有时感觉自己非常冤枉,想讨个说法,但又惟恐失去更多的中标机会,所以只能忍气吞声。如若不然,采购主体一旦打击报复,则将永远也进入不了政府采购市场。完成A标段施工项目招标的同时,我们其他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都在紧罗密鼓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