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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人定义的重大缺陷及重构

  团体人格即是自然人作为统一体构成的单一人格,法人所有毫无异议就是股东共有。
  团体不能脱离个体,同样,个体在一定条件下一定会形成整体,形成单一体。任何共有在实质上都是单独所有,其与普通的单独所有的区别,仅仅在于单一体由复数个体复合而成,这个单一体就是法人。承认股东共有,却极力反对法人所有,只能说学者们对共有与单独所有的辨正关系模糊不清,没有认识到共有同时也是单独所有,没有把个体上升到整体,没有把复数个体上升到单一体的高度。只要承认共有也是单独所有,股东共有与法人所有的同一性就不言自明,法人不过是对共有所体现的单一体的称谓而已。不承认法人所有只承认股东共有,这些学者们对共有所体现的单一体如何称谓呢?
  法人所有还是股东共有的问题,是在错误的思维方式下思考所产生的学术泡沫,本身就是个伪问题,二者的对立完全是学者们凭空臆造出来的。法人本来无非就是自然人股东作为整体而产生的单一体,而股东共有必然是单一体的所有,不过是单一体由复数个体构成而已,这个单一体作为主体,就是法人。在这样的理解之下,法人所有还是股东共有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法人所有就是股东共有,是股东作为单一体的所有;而股东共有也就是单一体的所有,即法人所有。
  不管是主张股东共有的学者,还是主张法人所有的学者,其致命误区都在于完全割裂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但双方各执一端。反对法人所有的学者,不能把对个体的理解上升到整体、单一体和主体的层面,缺乏整体和单一体的概念;而反对股东共有的学者,则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具有整体和单一体的概念,却完全脱离个体来理解整体。其他一些理论,诸如双重所有论等等,陷入的也是同样的思维窠臼。
  五、团体法人就是实体意义上的股东大会(成员大会)
  团体人格的本质即自然人作为统一体构成的单一人格,在此理解之下,公司法人作为团体人格,就是自然人身份的股东作为统一体而构成的单一人格,因而也就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并非仅仅是一种行为,一种会议,它还是一种实体 ,〕实体意义上的股东大会就是法人自身。
  现行理论根本不探讨股东个体人格与个体股东作为整体形成的单一人格的关系,这令人费解,其研究法人本质问题的层次之低及方法上的缺失令人吃惊。在研究法人团体人格时,下述两个问题无论如何也不能绕开:存在自然人股东作为整体而构成的单一体么?如果存在,其与个体股东的关系怎样?
  意识不到个体股东作为统一体构成单一实体的问题,当然更谈不上研究股东整体人格与个体人格的关系。法人就是团体人格,至于这种团体人格与股东整体人格的关系,是否就是股东的团体人格以及与股东个体人格的关系则通通忽略不计。其结果是把作为团体人格的法人理解为了股东大会之外的存在,理解为了个体股东之外的存在。
  法人即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股东大会,与个体股东也没什么关系,这样的法人的载体到底是什么,十分令人困惑。缺乏实在载体的法人当然不可能直接具有意识能力,学者们当然也不可能武断地直接断定法人具有意思能力,法人机关说是学者们用以解决法人意思能力问题的通说。按照该说,法人存在着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个机关,法人的意思是通过这三个机关间接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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