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同样可以成为最充分的物权人,既已构成权利主体,当然同时构成责任主体和意思主体。在该前提成功确立之后,在自然人人格载体基础上构建财团法人人格一蹴而就。在财团法人中,虽然因捐助人捐助财产后放弃了所有权而不存在所有权人,但却存在着由管理层构成的占有人。管理层作为占有人,即是权利主体、责任主体,又是意思主体,当然构成民法中的主体。
区分人格概念的提出,是法人本质问题研究上的重大发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概念从根本上奠定了在自然人人格前提下构建法人人格的基础。由于该概念的提出,社团法人与一人公司的冲突完全得以消弥,因为团体人格本质上也是一种相对于自然人人格的区分人格。同时,该概念成功维持了传统民法以自然人为主体,物或财产为客体的既有体系的完整,彻底证伪了置民法既定前提于不顾,用特定财产界定法人本质的所谓特别财产说。
四、法人所有就是股东共有—团体人格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并非团体人格,也并非特别财产,而是相对独立于自然人人格的区分人格。这种区分人格,在一人公司中表现为特别人格,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中则表现为团体人格。
关于团体人格,学者们对其所作的研究及其缺乏,这种缺乏严重影响了对法人本质问题的纵深研究,有关法人本质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的观点十分混论和肤浅,表现之一就是所谓法人所有与股东共有的争论。
法人所有与股东共有之间的争论,实质上是在团体人格的本质上的争论。换句话说,正是因为错误理解了团体人格的本质,才导致了法人所有与股东共有的争论。正确理解团体人格,争论本身根本就不会产生,法人所有与股东共有本来就是一回事,法人所有就是股东共有,股东共有就是法人所有。
团体人格的实质无非作为单一体的自然人人格而已,根本不存在一个脱离或者超越自然人人格之上的所谓团体人格。主张法人所有的学者所犯的致命错误就在于把法人当作了与自然人人格完全无关的存在,没有意识到法人人格并不是别的什么实体,而就是作为单一体的自然人人格。在自然人人格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法人人格。法人独立于自然人,仅仅是指独立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不可能独立于作为整体的自然人,恰恰相反,法人人格就是作为整体的自然人人格,因而法人所有也就是作为单一体和整体的股东共有。
股权当然不是所有权,在任何共有关系中,任何单一个体即任何共有人都不享有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的是共有人构成的单一体,这正是共有关系的本质。尽管股权不是所有权,但却是所有权构成权。如果说股权不是所有权,那么更可以说没有股权,就不可能有所有权。有学者把股权不是所有权作为证明法人所有反对股东共有的的基本根据,〕这根本就是两回事。股权不是所有权与股东共有并不冲突,作为个体的共有人的共有权同样不是所有权,但谁也不能因此否认共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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