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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人定义的重大缺陷及重构

现有法人定义的重大缺陷及重构


孙永生


【摘要】法人的本质即非团体人格,也非特别财产,而是在自然人人格基础上形成的区分人格。团体人格的本质就是复数自然人作为统一体而产生的单一人格,因而实体意义上的股东大会就是法人自身,股东大会作为实体,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是代理关系,而非同为法人机关的并列关系。在此意义上,法人所有也就是股东共有。
【关键词】团体人格;区分人格
【全文】
  一、一人公司、财团法人与组织概念的冲突
  通说认为,法人的本质是组织,即团体人格,而组织则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内容和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是自然人的结合。用组织或团体人格界定法人,难以对一人公司及财团法人作出逻辑上自圆其说的解释。一人公司、财团法人均非自然人的结合或团体人格,因而与组织概念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冲突。组织或团体人格并非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以及一人公司的共同本质,学者们一直主张的组织说或团体人格说根本就是错的,法人是组织或团体人格的命题在逻辑上完全不能成立。
  法人的本质是组织,即自然人的结合,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其实质是团体人格,财团法人作为法人,毫无疑问应该是自然人的结合或团体人格,这是最简单的逻辑推理。然而学界关于财团法人的定论则是财产的集合。一方面认为法人是组织,是自然人的结合,财团法人是法人的一个类别,另一方面又认为财团法人不是自然人的结合,这是十足的自相矛盾。法人是组织,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两个命题不可能同真。学者们同时主张两个命题,对于其间的矛盾毫无知觉或视而不见,在逻辑上过于混乱和随意了。
  财团法人不是自然人的结合,同样也不是团体人格。关于财团法人的本质,学界流行着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认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因而构成团体人格。这个命题同样是个伪命题。首先,财产的集合的概念即便成立,同法人是自然人的结合的命题也存在着冲突,同团体人格也没有什么关系。团体约定俗成的含义就是自然人的结合,把财产的集合称为团体,那就必须重新界定团体的含义。其次,财产的集合纯粹就是个伪概念。相对个体而言,才存在着团体,自然人为个体,因而存在着个体与团体之分。而财产的集合根本就不存在,财产就是财产,即无个体,也无集合体。谁能区分出100万圆人民币与1圆人民币哪个是个体,哪个是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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