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文是作者1997年读硕士期间提交的课堂作业。 Alan Watson :《法律移植论》,贺卫方译,《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 例如,作为“前苏格拉底哲学家”之一的普罗泰戈拉就是法律移植的反对者――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而人都是平等的,所以当人们意见分歧时,没有客观依据判断谁对谁错。这样,不仅取消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而且在根本上就否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由此出发,他走上了维护法律、风尚和传统道德的道路。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何兆武、李约瑟译, 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第111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 同前引。 同前引,第6页。 同前引,第一编第二章。正象没有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国家一样,如果考虑所有的细节,也没有两个国家的政体完全相同,但必是基于一些相同点,孟德斯鸠才可以把政体分为三大类吧。 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2页。 同前引。 罗斯科·庞德(Rosco Pound)在论及法律史的“人种学解释”时,批驳了夸张种族成分在决定法律发展进程和形成法律制度中的影响,强调“模仿和联想”,以及创造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参见Rosco Pound:《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邓正来校,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弗里德曼 :《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梁子:《格雷.多西及其“法文化”概念 》见梁治平 :《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 1994年版 第240页以下。 R.Merton :“Insiders and Outsiders” ,1968,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Enlargededition .N. Y.: Free Press. 默顿彻底批驳了这种观点。 参见金耀基:《社会学的中国化:一个社会学知识论的问题》载《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的中国化》台湾 1982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