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除了可能涉及的个别利害关系人外,几乎没有人会关注绝对权的变动。由于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不特定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绝对权法律关系的变化只是导致不特定人承担不作为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化,这一切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甲拥有一套房产,所有不特定人都负有不侵害甲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现在甲将房屋出售给乙,除了甲和乙之间感觉到了财产的增加和减少以外,对于其他所有的不特定人而言,只不过由原来向甲承担不作为的义务,转变为向乙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事实上,在生活中我们只要注意不干涉其他人的事务就可以了,这种房屋产权的变化其实也没有扩大不特定人的任何不作为义务,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可能涉及的个别利害关系人外,几乎没有人会关心这次房屋产权的公告、异议和权利转移。
结语
事实表明,绝对法律行为在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它不仅对绝对权变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而言至关重要,而且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对于这个理论研究的盲点,我们不应该忽略它的存在,而应当把它纳入我们研究的视野。
【注释】
此文为于海涌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2CFX010)的部分最终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 于海涌(1969—),男,安徽淮北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和商法。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与法国民法典第63,64,68,166, 175-1,75, 194条。
参见我国《专利法》第34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
参见我国台湾《专利法》第30条、第32条和第38条。
参见我国商标法第16条和第18条。
参见台湾商标法第41条和第21条。
参见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53条和《土地法》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