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绝对法律行为的现实例证 绝对法律行为并非主观臆造,其存在具有客观性。虽然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尚没有关于绝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但已经不自觉地将绝对法律行为在立法中予以应用。在此仅对夫妻身份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些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变动的分析,以这些客观例证试图说明绝对法律行为的制度构建是客观存在的。
1,夫妻身份权的取得
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关于结婚的程序大致如下:首先,当事人之间具有婚约。其次,婚约人应在身份官员处陈报其对婚姻的允诺以便进行公告,公告由婚约人双方住所地及原籍所在地的身份官员办理。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公告期间,以婚约人一方无婚姻能力或存在法定婚姻障碍为理由,对婚姻提出异议。最后,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虽有人提出异议但法官未受理或驳回,受理申请公告所在地的身份官员才可以应婚约人的要求执行结婚仪式。
2,专利权之取得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台湾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予专利之发明,应将审定书连同说明书、图式公告之。公告中之发明,任何人认有违反第1条至第4条之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认有不合第12条之规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备具申请书,附具证件,向专利局提出异议,请求再审查。审定公告之发明,公告期满无人提起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即为审查确定。
3,商标权之取得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台湾商标法规定,商标主管机关于申请注册之商标,经审查后认为合法者,除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外,应先刊登商标主管机关公报,俟满三个月别无利害关系人之异议,或异议经确定不成立后,始予注册。对审定公告之商标所提异议,经确定成立者,应撤销原审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由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依本编及行政法院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条件提交和公布。注册申请公告两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提出意见;在上述的两个月的公告期限内,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商标所有人或享受优先权日的商标所有人,或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可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如异议经裁定成立,则注册申请即予驳回。
4,不动产物权之变动
台湾土地法和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对于土地总登记、土地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时效取得登记,登记机关接收申请登记案件后,应即依法审查,经审查无误者,依法应予公告,在公告期间内(总登记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土地权利关系人如有异议,可以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并应附具证明文件。对于异议,首先由登记机关予以调处,不服调处者,应于接到调处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司法机关诉请处理。公告没有异议的,可以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