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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绝对法律行为——透视法律行为理论中的盲点

论绝对法律行为——透视法律行为理论中的盲点


The Absolute Legal Act: A Blind Spot in the Theory ofthe Civil Legal Act


于海涌


【摘要】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它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法学研究中不应该忽视这个盲点。
The civil right is divided into theabsolute right and the relative right.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 is divided intothe absolute legal relation and the relative legal relation. In law circle theabsolute right and the absolute legal relation are accepted popularly, butseldom accepts the absolute legal act and the relative legal act. In fact, theabsolute legal act is objective and practical. It will give great influenceupon the theory on legal act, the civil legal systems and methodology ofjurisprudence. The law circl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its research.
【关键词】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行为;相对法律行为
absolute right; absolute legal relation;absolute legal act; relative legal act
【全文】
  一、绝对法律行为的逻辑论证
  (一)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通说
  (二)关于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通说
  (三)关于法律行为分类的通说
  (四)盲点: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
  二、绝对法律行为的制度构建
  (一)不特定人在绝对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
  (二)绝对法律行为的成立
  (三)绝对法律行为的生效
  (四)绝对法律行为的现实例证
  三、绝对法律行为的价值
  (一)绝对法律行为的理论价值
  (二)绝对法律行为的实践价值
  四、绝对法律行为被长期忽略的原因
  结语
  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存在,也承认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却无人研究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对于绝对法律行为这个理论研究的盲点,本文将首先从逻辑上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将对绝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可操作性进行考察,最后再对绝对法律行为存在的价值予以评析。
  一、绝对法律行为的逻辑论证
  (一)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通说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概念渊源于罗马法的对物诉讼(actions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s in personam)。如果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所有权就是典型的绝对权。在另一方面,一项权利也有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便是相对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在许多著名学者的论著中均不难见到,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基于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可以将私权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droit absolut)有谓之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droit relatit)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郑玉波先生认为,私权以其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两种。所谓“绝对权”者乃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也。“相对权”者乃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也。梁慧星先生认为,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王利明先生认为,根据对抗权利人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德国学者迪特尔 · 梅迪库斯认为,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权利作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就是其中的一种。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绝对权(absolutes Recht)。在另一方面,一项权利也有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由此可见,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几乎成为法学界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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