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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贿”吊销执业证书条件考

  这也正是一些大的贪官案发之后,在其判决书上出现一大批给贪官送钱送物者的名单,而绝大多数都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的原因。因为他们可能仅仅是下级给上级送礼或送了贵重的钱财并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于是他们是法官的还照样审案子,是检察官的还当公诉人,是警察的还战斗在追捕犯罪分子的第一线。他们在主观上并无恶意,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受害者。如果我们对这样的受害者也去追究“行贿”责任,该免职的免职,该判刑的判刑,那么我们在“不给钱不办事”这种不正之风长期存在的情况下,那一个人又没有为办事(哪怕是公事)送过礼呢?特别是下级给上级送礼,这已是很普遍的事了。长此以往,我们的监狱之外还有没有“良民”呢?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律师给法官送礼都是行贿,更关键还是要看律师有没有从受贿者那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更值得我们重视,那就是贪官关于某个律师送钱财的供述是否与该律师当庭质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被“双规”之后,依仗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往往把与自己无关紧要的经济来往交待出来,并为了完成纪委要求的受贿数字,夸大数额,企图让办案人员无法查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贪官交待多少,就非得让涉及送钱财的人承认多少,不仅容易造成错案,更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和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事实上,有不少法院在审理受贿案件时并不通知证人到场,特别是不通知涉案的律师证人到场。而那些贪官为了达到“自首”的条件,也往往始终不敢改口,那怕他明知关于某律师送礼的供述并不真实。同时,在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多个几万或少个几万,量刑的结果也差别不大,贪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人数也越来越少。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审判决都是正确的,这只是基于受贿数量对量刑影响不太大,贪官认为上诉的意义甚少,故而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判决书认定的贪官受贿的情节和数额,不容分辩地强加到律师的头上,并予以处罚,显然是不公正的。
  律师职业是不允许试错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当一项已经发生的投入无法收回时,这种投入就变成了沉没的成本。产生沉没成本的原因,是因为生产活动通常需要某些专用性的资产,而这些特殊的专用性很强的资产又很难在其他生产活动中使用。法律职业即具有这种专用性特点。经过多年法律专业系统培养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就是一项专用性很强的资产,这些资产只能适用于法律职业之中。一旦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那么他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日常生活中根本就用不着如此高深的法律知识技能。他历经千辛万苦,投入无数时间和金钱的成本,将血本无归,且永无翻盘的机会。这不仅是对他个人命运的摧残,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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