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涉贿”吊销执业证书条件考
司马当
【摘要】在法律界流传着一种说法: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能否受到法律的公平待遇,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在一个国家,如果连律师最基本的权力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公民的法律待遇也就可想而知了。
【关键词】律师;行贿;吊销执业证
【全文】
《
律师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当然,《
律师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还有几项,但目前涉案最多、对律师影响最大的唯有涉及“行贿”这一种情况。
某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一位领导曾向笔者坦言:“一个稍有名气的律师,如果说他与法官没有一点儿经济上的往来是不可能的”。许多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也是这个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如何。这是实话,也是现实。问题是当某个法官因受贿被揪出来供出一串律师之后,如何对律师“送钱给法官”的行为进行认定。许多人简单的思维方式就是“有受贿的人就有行贿的人,法官收钱被认定为受贿,律师送钱就是行贿”,然而,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
《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那么,什么是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呢?1997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就是说,对于收受钱财的法官来说,只要他收受了律师或其他当事人送的钱财,就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送钱的律师或者其他当事人,只有要求收受钱财的法官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这样一来,就使构成行贿罪的人数及范围大大地缩小了。对此,《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解新释》是这样解释的:“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