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开始编纂的《第一次
合同法重述》由威利斯顿担任报告人(Reporter),负责准备草案;由科宾担纲特别顾问(Special Adviser)并担任“救济”一章的报告人。之所以由他们担任报告人,是因为威利斯顿和科宾是当时法学界最有学识、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合同法学家,他们的地位和权威性也直接造就了《
合同法重述》的崇高权威。〔2〕同样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第一次
合同法重述》的成功更加巩固了二人作为
合同法权威的地位。
《第一次
合同法重述》通过几十年后,美国社会经历沧桑巨变,判例法和制定法(尤其是《统一商法典》)也有了长足发展。《第一次
合同法重述》在某些法律理念和具体规定上就显得有些落伍了。因此,美国法律研究院便决定对《第一次
合同法重述》进行修订。根据惯例,他们同样要选择美国最权威的
合同法教授来担任重述的报告人。1963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著名
合同法教授布莱彻(Braucher)便被选任为《第二次
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科宾则被邀请为顾问,直到他1967年去世。〔3〕但由于布莱彻教授于1971年应邀出任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在当时已经非常著名的法恩思沃斯教授便中途接替布莱彻担任《第二次
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
法恩思沃斯知道重述及其报告人的分量,也知道自己责任之重大。因此,在随后的十多年里,法恩思沃斯教授将其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了重述的编纂工作中。在长期艰辛的工作之后,法恩思沃斯和他的团队收获了成功与喜悦:《第二次
合同法重述》于1981年问世后,大受褒奖与欢迎。人们普遍把它视作一项非凡的法律成就,因为它使得关于美国人生活中的多样化协议的法律获得了一种一致而合理的表达形式,并成功实现了美国合同法的现代转型。
当然,《第二次
合同法重述》的成功依靠的不仅仅是全部编写者的努力,最重要的是他们有一位天才的报告人。因为《第二次
合同法重述》这样的宏大工程的确“要求报告人要熟悉
合同法的一切内容,既能在稳妥中平衡大局,又能思想进步、高瞻远瞩”(Lance Liebman语)。在当时的美国,除了法恩思沃斯,又有谁还能做到这一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