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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已乘黄鹤去,空留悲叹在人间——悼念美国合同法大师法恩思沃斯(Allan Farnsworth)教授

  法恩思沃斯教授是一位有着非凡才能的教师,他能将抽象的知识原则与具体的例外精妙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与阐释,既传授知识,又给人以方法论上的启发,听来有如浴春风的感觉。法恩思沃斯教授有着非常优雅的外表与风度,但人们从他身上却永远看不到他恃才傲物和自命不凡的痕迹。
  也正是由于法恩思沃斯教授在法学教育方面的良好口碑,他的课也同样受到了大量外国学生的青睐。要求来修他课程的国外法科学生的申请就像泛滥的洪水一般涌向哥大法学院,以致于为哥大法学院的课程安排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因为将所有申请人都安排到法恩思沃斯教授的合同法课程中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恩思沃斯教授便主动要求加开美国合同法的课程,以为国外申请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他这样做的理由是,他深知能在美国合同法方面进行学习和接受训练对于国外的法律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总之,不管是对国内学生还是对国外学生,法恩思沃斯教授都站在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高度来开展他非常热爱的教学,并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法律学者与法律执业者,他是真正把教学当成一项事业来完成的人。说他是一位杰出的法学教育者,法恩思沃斯教授当之无愧。
  贡献之二:作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报告人的法恩思沃斯
  美国属判例法国家,但是在判例法和制定法之外,美国私法领域中存在着一种叫做《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Law)》、性质上介于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间的重要文件。由于重述在现实适用上有相当的权威性,它通常被视为美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内容上来看,由美国法律研究院制定的法律重述现在已经达到13种之多,包括代理法重述(agency)、冲突法重述(conflict of laws)、合同法重述(contracts)、裁判法重述(judgments)、财产法重述(property)、返还法重述(restitution)、证券法重述(security)、侵权法重述(torts)、信托法重述(trusts)等(详细内容请参见:刘承韪:《美国合同法重述: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载《民商法论丛》第36卷。),涵盖了除家庭和继承法之外的美国私法的全部重要领域。当然,不同种类重述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差别的。美国法律界普遍认为:在全部的10余种法律重述中,“《合同法重述》不仅是最好的一部‘重述’,而且也一直是最伟大的法学成就之一。”更有学者认为,美国法律研究院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统一商法典》(尤其是第一章和第二章)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统一商法典》的吸收是20世纪合同法最为重大的里程碑(landmark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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