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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

  在“四荒”使用权的客体方面,实践中尚存有如下问题亟待解决:其一,在许多地方,“四荒”拍卖缺乏科学的规划和计划,与土地科学利用的总体规划脱节,也未纳入年度土地开发计划,盲目性较大,个别地方将其“四荒”全部拍卖,未预留村镇建设用地和公共用地,这对将来村庄向荒山、荒地发展,置换和保护耕地十分不利。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如下法律对策:具体的“四荒”拍卖行为,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年度土地开发计划,以预留的村镇建设用地和公用地为客体时无效,不产生“四荒”土地使用权。其二,在实际中,“四荒”土地所有权大多归集体所有,也有归国家所有的。在地籍调查工作尚未结束的地区,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国有的或者尚未确权的“四荒”拍卖;在地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的地区,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国有的“四荒”拍卖,这些均属无效处分,并侵害了国家利益,其拍卖行为应归于无效,登记机关应拒绝“四荒”土地使用权登记。
     四、“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权利的各种利用形式之总和构成权利的内容。具体到“四荒”土地使用权,它含有占有、使用、收益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三项权能。(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四荒”土地使用权中的占有权能就是使用人实际掌握、控制“四荒”土地的权能。通常,占有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应归属所有人。但所有人可依据其占有权能合法占有所有物,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因此,“四荒”土地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将其占有权能转让给使用人,由使用人行使占有权能。使用人的占有权能受法律保护。“四荒”土地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四荒”土地;当使用人的合法占有被他人侵夺时,使用人同样可以基于其享有的占有权能请求侵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行使使用权能,对物进行使用,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手段。“四荒”土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能就是“四荒”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规划、“四荒”土地的性能、用途、开发价值等加以利用。同样,使用权能也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四荒”土地使用权人正是通过拍买取得了“四荒”土地的使用权能。使用人的使用权能受到侵害时,同样可以受到法律救济。当然,使用人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方式合理使用“四荒”土地。因不当使用造成“四荒”土地破坏性后果的,须对“四荒”土地所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现代商品经济是一种货币经济、价值经济,财产所有人所看中的是如何使自己的财产增值。因而收益权能是所有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收益权能不能与所有权分离。“四荒”土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能就是这种分离的结果,并且收益权能在“四荒”土地使用权中体现也尤为明显。因为土地所有人之所以拍卖“四荒”土地,就是为鼓励开发自然资源,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四荒”土地使用权人在经营“四荒”过程中可以独立取得经营利润(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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