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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

  若把德国刑法典中的所谓轻率性犯罪从过失犯中排出,则德国刑法典所规定的过失犯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凡过失犯的条文均有“过失”的字样;二是,过失犯中法定刑最高的是过失杀人和过失的放火,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自由刑;三是,规定有过失的危险犯,如第306条d的过失的放火;四是,过失犯也集中在公共危险犯和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三)其他几个国家刑法典中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及特点
  意大利刑法典中过失犯的规定主要有第254、259、335、350、350、449、450、451、452、589、590条。这些过失犯规定的特点为:一是,凡过失犯罪不仅在罪状中,而且在明示的罪名中,均有“过失”的字样;二是,在公共危险的过失犯罪中的第450条规定有过失危险犯;三是,过失犯集中在疏于职守、公共危险犯和侵害生命、健康的几类犯罪中;四是造成数人死亡或者造成一人或数人死亡并且一人或数人伤害的过失杀人,最重能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造成数人伤害的过失人身伤害,最重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西班牙刑法典关于过失犯的规定很有特色,除在卷二的犯罪及刑罚部分的第142条规定了普通的过失杀人罪和业务过失杀人罪以及第152条过失伤害罪和业务过失伤害罪外,在卷三部分专门规定过失及其处罚。卷三规定了过失侵犯他人、过失侵犯财产、过失侵犯公共利益、过失侵犯公共秩序罪以及过失罪的一般规定。却在其卷二犯罪及刑罚部分的第17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过失犯的规定。由此可以认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按卷三的过失侵犯他人及过失侵犯财产处理。
  瑞士联邦刑法典中关于过失犯的规定,除过失犯条文中都有“过失”的字样外,还在其第222条的过失导致火灾犯罪中规定有过失危险犯。
  二、我国刑法典中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及特点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争议的过失犯条文主要有第115条第2款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9条的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31条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5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70条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432条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等。对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有争议的可能有第129条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9条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333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4条第2款的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6条的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7条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3条的破坏性采矿罪、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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