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作为犯的比较研究

  (三)不作为犯的犯罪形态问题探讨
  将不作为划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非纯正的不作为犯,是由卢登(Luden)首先提出的。 这种分类法不是说没有异议,但这种分类法现在是被学者们普遍认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有观点认为,纯正不作为犯是纯粹行为犯的对应物,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结果犯的对应物。 国内有观点认为,只有当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从要求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而言,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为是否与作为等价,并不只是取决于是否发生了结果;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 其实,不作为犯,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既可能是危险犯,也可能是实害犯。 如遗弃罪,是行为犯,也是实害犯,不作为的杀人,是结果犯,不作为的放火,既是危险犯,也是结果犯。既然如此,我们在分析具体不作为犯的既未遂或者预备、中止时,就只能从刑法的目的,也就是从法益侵害的程度以及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法益的角度进行具体地分析。笔者倾向于,将遗弃罪以及不作为的渎职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作为实害犯处理。即只有造成实际的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才成立犯罪。偷税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退去的侵犯公民住宅罪,要么不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要么作为危险犯对待,而不宜认为一产生作为就既遂因而不再有未遂、中止存在的余地。对于不作为的杀人罪,和作为的杀人罪一样属于结果犯。而不作为的放火罪,和作为的放火罪一样,属于危险犯。只是不能认为,一造成危险状态就是既遂,致使放火人丧失成立犯罪中止的机会,而不利于有效保护法益。
  不作为犯是属于即成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笔者认为,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原则上和相应的作为犯一样。对于纯正不作为犯,基本上可以考虑属于继续犯。当然,这只是大致的处理原则,对于具体的不作为犯罪,还应当根据法益保护原则,进行具体地分析。
  (四)不作为与安乐死问题
  不作为怎么和安乐死联系起来了呢?先请看英国的一个案例(Airedale NHS Trust v Bland(1933)Hl)。这个案例是关于撤出从医学角度没有治愈希望的维持生命装置所引起的争议。 英国学者介绍说,在阿里戴尔NHS信托公司诉布兰德(即上述案例——引者注)一案中,区分不作为和作为是做出重要判决的基础。B是希尔斯巴洛体育馆不幸事件的受害者,三年半的时间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从医学角度看,没有恢复或改进的希望。在B的父母的支持下,信托公司(The Trust)申请宣布同意他们合法地停止继续给B人工呼吸、营养、输液和医疗,从而使B安静地死去,最高法院为B指定的临时监护人不同意该申请,认为停止供给食物将构成谋杀罪。法官批准了该申请并进行了宣布。上议院维持上诉法院的决定。存在杀人的故意是无疑问的。采取上述作法的目的是终止B的生命。为了杀人注射致命药物或实施任何类似行为,一般认为构成谋杀罪。但是上述作法被认为是不作为,而不是作为。高夫勋爵(Goff)说:“问题不是医生是否采取措施杀死他的病人,或采取措施加速其死亡,问题是医生是否应该或不应该继续给病人提供可以延长其生命的医疗。”高夫勋爵还说,终止医疗很难说是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可以合理地认为,继续治疗,不是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终止”和“不继续”的意思看起来似乎相同。但是,前者表达的是作为行为,这是不能允许的,而后者表达的是不作为,是允许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