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作为犯的比较研究

  国内学者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能否定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上,主流学说在这一问题上似乎吞吞吐吐。 一方面认为,肇事者有救助义务,另一方面又担心如定故意杀人罪,就会使大多数的过失犯罪由一罪变成两罪。其实,既然失火行为者有意不救火,能转化成放火罪,连没有过错的先行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不救助的,也能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那么,交通肇事后,在被害人的健康或者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不积极救助,导致被害人有由轻伤转化成重伤,或者由伤害转化成死亡,又有什么理由不能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呢?不错,日本的主流观点是不承认一般情况下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的。但是笔者注意到,在日本刑法典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的却处五年以下惩役、监禁。很显然,对交通肇事这种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是远远高于普通过失犯罪的, 因此,在日本,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伤的行为,观念上认为以本来的业务过失致人死伤定罪处罚,就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了。然而,在我国,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重法定刑只有七年,和一般的业务过失犯罪最高法定刑持平。因此,立法者认为,若对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重只能处七年有期徒刑,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事实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在人来人往可能被救助因而只是给被害人的生命造成危险的犯罪,可评价为遗弃罪, 若是在人烟稀少,被害人的生命完全依赖于肇事者的救助,在这种情况下,不予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就应该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立法者考虑到如定两罪,在理论上恐怕很难得到支持,实践中具体情况下到底是构成遗弃罪还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也是个问题, 故选择了现在这种对所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专门规定了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以便能对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的遗弃或者故意不作为的杀人一并做出刑罚上的评价。
  此外,如果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事故由“被害人”负全责,司机对对方有没有救护的义务呢?如果司机“逃逸”致使对方死亡,能否给司机定罪,若定罪,又该定何罪呢?
  首先必须肯定,由于司机对事故的造成没有过错,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其次,我们考虑被害人是撞在你正高速行驶的客观上对行人存在高度危险的机动车上,不是撞在你在合理的地点停得稳当当的车上,也不是一个想自杀的人突然就跑来撞在你家的南墙上,一句话,客观上被害人是撞在本身蕴藏着高度危险的你的机动车上,尽管你没有任何过错,但面临一个你若不及时救助就可能马上陨落的生命,况且救助对你来说又不是代价太大的情形,笔者倾向于司机负有救助的义务,如不救助致使被害人死亡,可能构成遗弃罪。当然处刑上可以适当从轻。这个问题尚需继续研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