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作为犯的比较研究

  在普通法上,不作为的法律义务主要有:(1)亲属关系(例如,父母负有为小孩提供食物、居所和衣服的义务);(2)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许多国家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发现小孩有被虐待的嫌疑时有报告的义务);(3)提供照顾的合同(例如,托儿所通常与居民缔结有照顾小孩的合同);(4)自愿承担而产生的义务(例如,把病人带到家里就产生照顾病人的义务);(5)危险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不小心把一个不会游泳的人推进深湖里就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加以营救的义务);(6)对他人行为具有支配可能性而产生的义务(如公司经理有义务阻止为公司开车的司机超速行驶);(7)业主的义务(例如,剧院的老板负有为光临剧院的顾客提供安全紧急出口的义务)。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在两种情形下能够追究行为人不作为的刑事责任:一是制定法所明确规定的义务,二是民法规定行为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将作为义务只承认范围类型化。例如:(1)基于先行行为之防止义务;(2)管理者之防止义务;(3)诚信原则上所承认之告知义务;(4)习惯上所承认之保护义务等。
  国内学者认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从作为义务的类型来看,国内外大同小异,问题是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去准确地把握。
  二、不作为犯理论的具体展开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为什么要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处罚不作为犯以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因此,如果认定行为属于不作为,则必须认定其负有作为的义务,否则不能处罚,此其一。其二,由于不作为不同于作为的行为构造,行为类型不同,则着手的认定、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都会显著不同。具体容后展开。
  但区分作为和不作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个人不小心把警察的脚轧在车轮下面,当被告知应当马上启动车辆以救出可怜的警察的脚,但这个人拒绝这么做,而是下车自己溜达。这个人的行为是作为还是在不作为?结局是,这个人被控袭击警察罪。 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时,仍然向前行驶,导致行人死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从不应当向前行驶而向前行驶(不应为而为)来看,属于作为;从应当刹车而不刹车(应为而不为)的角度来看,则属于不作为。 笔者设想,一个人交通肇事把另一个人轧在车轮下,下车一看,原来是他早想杀害的仇人,于是他就独自到边上溜达去了。如他所愿,他的仇人死于非命。那么这个人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呢?是负过失作为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数罪并罚?看来,区分作为和不作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国内学者黎宏博士认为,使法益状况恶化的场合,就是作为;没有使法益状况恶化的场合,就是不作为。 笔者认为,这个标准基本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情况下还少不了进行规范性评价。例如,没有任何过错地把人轧在车轮下, 刑法不能评价无过错行为,但可以评价发现有人被轧在车轮下后而不迅速将车开走的不作为,只需评价一个不作为。如果是司机过失地把人轧在车轮下,发现情况后还不迅速移动车轮,那么,既应该评价交通肇事的过失作为,还应评价后续的不作为。这是交通肇事逃逸么?人逃,车不逃。恐怕也难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笔者倾向于这种情形下应数罪并罚。后面还将继续论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