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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土地违法:“先行拆除权”不是灵丹妙药

  法律对于领导干部违反土地法所面临的惩处已经有着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关键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如果对土地违法的处理仅仅止于对个人行政的“处分”,或者不痛不痒的“拆除建筑物”,不仅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还削弱了应有的威慑作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远远不是“专家”们所说的“对违法者最有威慑力的处罚”,更别说不涉及具体责任人的不痛不痒的“拆除建筑物”了!如果在违法用地现象发生之初,因为利益同盟的原因,在利益驱动下,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睁眼闭眼,存心不想严格依法行政,不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那遏制土地违法只能是空谈和自欺欺人。
  万事皆有因果,解决事物矛盾的关键在于抓住主要矛盾。现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几个“专家”别出新面的抛出什么建筑物“先行拆除权”,全然是本末倒置。“先行拆除权”压根不是遏制土地违法的灵丹妙药,不过是在党中央、国务院严查土地违法现象的高压态势下,“专家”们手忙脚乱的找几个挡箭牌而已,是其手足无措、有病乱开药的表现。试想,当大量违规、违章建筑肆无忌惮地树起的时候,良田也毁坏殆尽了,农民的眼泪也流光了。再去“拆除建筑物”,能在短期内把大量流失土地拆回来吗?能让万千良田迅速归耕吗?于事何补啊?!也可以想象,如果顺着“专家”们的思路出台“先行拆除权”, 当事人果真对拆除不服并向法院起诉的,一旦经法院认定国土资源部门拆除错误应予以赔偿,那么“专家”们又会跳将出来两手一摊,将遏制土地违法不力的罪责推到法院的头上。因为正是你法院不配合支持土地执法,胡乱认定国土资源部门拆除错误、判决我赔偿巨款才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减损了我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办案资金,最终造成了我查处不力!听听,多么雄辩,多么冠冕堂皇,多么可怕!人们必须担忧和追问,到时候国土资源部的“相关专家”是不是还要把所谓的“先行拆除权”鼓捣演变成不受任何监督、事实上一人说了算的“最终拆除权”呢?!
  正本应该清源,遏制土地违法需要釜底抽薪。除了外部的深化体制改革、进行综合治理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更要设置严格的用地程序,从审批环节、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章进行监管,强化全方位把关。对大面积用地、征地要真正做到“阳光操作”,监督地方政府公开披露重要信息,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介入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监督。针对土地违法,该追究非法用地的政府部门、决策者、官员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决不手软。“拆除建筑物”绝不是处罚土地违法事件以及责任人的杀手锏,“先行拆除权”也绝不是遏制土地违法的灵丹妙药。一句话,土地执法雷声大雨也要大,否则,国土资源部费尽心思打向违法用地的系列组合“铁拳”只能变成一串无奈的“棉花棒”!
  总之,作为职能部门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遏制土地违法,除了客观的正视外部不利条件外,更要多从内部找原因,外因只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本。最不能忽略的因素是要求作为土地专管的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勿听任几个“专家”歪论,背离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抛开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法律规定,不依法律程序,不讲公开、公正、透明、正当,异想天开的提出什么“先行拆除权”,贻笑大方。遏制土地违法,“先行拆除权”绝不是什么能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可怜的法院也并不是什么冤大头、挡箭牌。权力搁置不用是行政不作为、是失职;权力滥用、乱用危害甚巨,是非常可怕和危险的;权力害怕监督、不要监督更易导致腐败和乱作为。如果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措施,做到依法行政、恪尽职守、违法必究,我想,违法用地现象绝不会发展到今天肆无忌惮、不可收拾的地步。不过,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只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部署领导下,抓住当务之急,正视现实,多些自醒自励,少些推诿指责;摒弃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个人利益,真抓实干,努力奋进;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土地调控管理的政策、规定、措施,积极作为,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司法部门精诚协作,真心诚意谋发展,那么人们仍然有充分理由相信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及调控拥有广阔而美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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