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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土地违法:“先行拆除权”不是灵丹妙药

  为扭转各地查案不力、查案不严甚至有案不查的局面,今年6月,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各职能部门对自己查不动的案件积极上报,争取上级支持;但如果有案不查,将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责令整改。为加大执法力度,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明确提出,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将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及调控。
  但是,不妨问一下,历年来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有多少坚持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去严格依法行政?几年来在全国数不清的土地违法犯罪事件中,有多少是经过了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事先预防、监管、调查处理、依法立案、积极上报、甚至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答案是少的可怜。《人民日报》今年9月9日刊登的记者调查披露的山西翼城县唐兴镇土地违法问题便是典型的例子。翼城县国土局对西关村违法占地、卖地、毁地等问题虽然采取了一些行政执法措施,但长期得不到落实;本该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没有做,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法律在这里失去了尊严,失去了权威。
  就在解答如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时,9月9日,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国家调控政策的,要给予“处分”。很显然,这样的回答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只有严厉追究领导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止于行政的“处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愈演愈烈的土地违法犯罪势头。
  事实上,笔者还注意到就是国土资源部专家的这篇名为《堵漏洞 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调查与思考》的文章,在列举地方政府违法用地七大“病因”时,文中已明确承认了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不真心作为是遏制土地违法不力的重要原因。只不过把这条“病因”羞羞答答的放到最后,列为第七条“病因”。文章是这样说的:“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动机,对发现的土地违法故意不去及时制止,也不及时进行处罚,等到违法行为已经过了一年半载,由小变大甚至建成投产了,才装模作样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申请法院执行。实际上,在当地党政领导的暗中作用下,法院根本就没打算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也心知肚明。等上级部门一来查,他们两手一摊:我们下达处罚决定了,也申请法院执法了,该做的都做了,法院不执行我们没有办法。此种情况,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奈何不了,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也不承担责任,最终使违法占地得以持续,违法者和地方政府共享建成投产后的丰厚利润,被毁坏的耕地却无法恢复。大量调研表明,相当多的违法占地都是上述这种情况。”
  从以上分析和事实可见,某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之所以如此严重,并不是由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力不够,无权可用,而是有权不用、有权乱用。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出于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不真心作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要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势头,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是关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样是国土资源部们依法行政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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