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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土地违法:“先行拆除权”不是灵丹妙药

  按说,国土资源部门早就意识到地方政府是土地违法的主要因素,作为土地专管的各地土管部门早应该恪守职责,加强事前监管,严格把好用地审批关,认真调查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及早向上级部门反映举报,争取支持,以加大查处力度,最大限度遏制政府土地违法现象。但几年过去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非但不见一点减少反而愈演愈烈,几乎不可收拾。几年来政府非法用地的数据一路飙升,一波波 “圈地敛财”的运动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挥霍殆尽,人均耕地面积锐减,大量失地农民四处流浪,演变成剧烈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格格不入。
  地方政府成为愈演愈烈的土地违法的主体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作为“土地爷”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失职,反映出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土地违法的主体未必是土地管理部门本身,“土地爷”也不是直接的违法主体。然而实际结果却是,在这些“土地爷”的眼皮底下大肆非法使用土地的现象不断发生,大量良田流失,千万农民无家可归,“土地爷”们压根就没能守土尽责!利益驱使下,“土地爷”们监管失位,要么成了土地违法主体的帮凶,要么眼睁睁看着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对土地违法,却能够睁眼闭眼,视而不见。以地谋财,土地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土地爷”俨然是一地政府的钱掌柜。
  对土地使用以及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以及土地调控政策、规定、制度、措施相继出台,也赋予了国土资源部门相应的行政执法权限,并要求其严格依法行政。其中,非法用地涉及犯罪的,要求国土部门将所查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可构成非法批地罪。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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