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土地违法:“先行拆除权”不是灵丹妙药
符向军
【摘要】针对土地违法,该追究非法用地的政府部门、决策者、官员的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决不手软。“拆除建筑物”绝不是处罚土地违法事件以及责任人的杀手锏,“先行拆除权”也绝不是遏制土地违法的灵丹妙药。一句话,土地执法雷声大雨也要大,否则,国土资源部费尽心思打向违法用地的系列组合“铁拳”只能变成一串无奈的“棉花棒”!
【关键词】土地违法;先行拆除权
【全文】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在此前的摸底调查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后,国土资源部总结了造成政府土地违法的七大病因。除管理体制、问责机制等环节外,国土部有关专家还在其官方网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鉴于此,专家表示,可以考虑赋予国土部等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先行拆除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违法带来的损失。(中新网10月16日电)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原来这是不久前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表的题目为《堵漏洞 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相关人士提出了上述观点。
文章称,法院不作为问题在土地违法事件中反应突出。从执法实践看,拆除建筑物应该是对违法者最有威慑力的处罚。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仅能作出拆除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只能申请地方法院强制执行,且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向法院支付高额执行费。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不作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收了费也不执行,最后不了了之。
对此,该文章建议,应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法院不作为问题。同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程序,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的“先行拆除权”,以便将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在初发阶段。当事人对拆除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认定国土资源部门拆除错误的,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赔偿。
对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众所周知,土地违法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早在数年前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出,新一轮圈占土地的动因主要是各地竞相攀比搞招商引资的土地政策优惠,基层政府往往成为土地违法主体(成都商报2004年8月28日消息)。这样的话从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的口中说出,一度超乎人们的预料。土地违法的主体怎么不是耕种土地的农民,而是基层政府呢?原来是基层政府树形象工程的政绩冲动使然,是地方政府和少数人能从土地违法中获得巨大利益使然。农民不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是被管理者,是弱势群体,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们是无力成为土地违法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