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运作的程序,在制度设计中存在漏洞,致使实践中一些公司运营陷入困境,运作效益低下,难以摆脱。为此,新公司进行了制度重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由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41条,第102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48条,第110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52条,第118条)新
公司法还简化了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的程序(第
174条、第
175条、第
178条)。
新《
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投资,促进公司自由灵活经营的同时,也没有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首先,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第20条 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明文要求公司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作为社会组织,其本身就是社会的一员,在现代社会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是承载或关涉职工、消费者,客户、债权人、社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的利益集合体。因此,一方面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要求公司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经营理念,这是法律对公司一种应然的理想状态的要求。新
公司法第
5条对公司社会责任概括性的规定,就是顺迎社会发展的潮流向世人宣示了这一理念。另一方面,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转化为公司具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才能最终落实。当然,公司的社会责任十分广泛,要全面建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除了
公司法外,还涉及众的其他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