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价值取向与调整功能的制度设计
郭富青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新修订的《
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以及在此基础上《
公司法》的相关制度设计所追求的调整功能:鼓励投资,促进公司灵活经营,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公司法;价值取;调整功能
【全文】
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公司》(以下简称原《
公司法》)自1994年实行以来的十多年间,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立法理念还具体制度的规定均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尽管1999年,2004年曾因加强国有独资公司、发展高新技术和扩大公司融资的急需先后修改过3个条文,实乃杯水车薪的权宜之计。此次,对这部法律的全面修订,虽然,最终颁布的
公司法文本比1994年的文本少了11个条文,但却由十一章增至十三章,增加了二章,并且增设了许多新的制度,使其结构、内容焕然一新。这不只是削每繁就简的立法技巧使然,更重要是立法观念更新,追求制度设计科学合理,调整效能最大化的结果。认真学习和研究新的《
公司法》领会其精神实质,在实践中全面地贯彻和落实
公司法的各项原则和和制度,发挥其调整功能,促进社会经济更大的发展,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新《
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
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总结了十多年来
公司法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广泛地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了使
公司法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和高效的市场秩序,减少交易成本和风险,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按照“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以1994年公布的文本为基础,适时、适度地进行了有关制度的调整和大篇幅的修改。从新修改《
公司法》的条文和新增制度中,我们明显地感到这是一部无论从立法理念还是制度创新,与旧的
公司法文本相比,均具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字里行间都洋溢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时代精神。其具体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