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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的思考

  (三)完善政府信用体系,强化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一项对 29个国家的实证分析表明,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司法独立的程度与国民之间的信任度成高度的正比例关系:对政府的限制每上升一个点(最高为7个点),信任度上升1.5个百分点;司法的独立程度每上升一个点(最高为4点),信任度上升8个百分点。政府的信用决定着整个社会信用的导向,我国自古有“以吏为师”之说。然而,有的地方政府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走私行为充当保护伞,支持本地企业搞假破产逃废外债;某些乡镇政府给农民打长期不能兑现的白条子,以及个别政府部门存在的腐败现象,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给整个社会信用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政府必须廉洁自律,严惩腐败分子,强化公信力,引导社会形成诚信风尚。
  (四)严格执法,加强对不守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破坏信用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集中表现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加强对毁约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一方面对已丧失清偿能力,信用彻底崩溃的债务人严格地依法实行破产还债,保护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对那些有偿还能力但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依法严惩,使之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昂贵的代价。从而形成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损的良性循环机制。
  
【注释】  作者简介:郭富青(1962—),男,河南开封人,法学硕士,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学院065号信箱(710063),电话:(029)5385967。
《论语•学而》曾写道:“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左传˙宣公十二年》记载:“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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