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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的思考

  6、信用救济法律制度。这是指当一个商事主体丧失债务清偿能力,信用完全崩溃时,采取何种方式退出市场或通过某种拯救措施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和支付能力。与之相对应地是破产清算、破产整顿、企业兼并和重组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破产与兼并法律制度极不健全。然而,没有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竞争规律和信用机制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以上对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并不是没有任何信用法律制度,而是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信用制度缺失仅是结构性的,而不是全面性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信用权法律制度和信用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信用公示、交易和救济法律制度。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培育有效的信用法律调控机制
  培育有效的信用机制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否则再好的信用立法也只是徒具空文。笔者认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培养全社会的诚信观念。
  我国曾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之后又搞了40多年的计划经济,未曾有过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所以商品经济不发达,全社会普遍缺乏商品经济的理念,信用意识淡薄。虽然中国大地几千年的灿烂文化和古代文明所孕育的中华民族并不缺少诚实和善良的优秀品格,但这终究未能在商品经济的实践中被提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业道德准则。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商人见利忘义”,“无商不奸”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250多年前,孟德斯鸠在论及中国时就曾提到:“每个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和那些对他有戒备的人们交易时用的[22]。”令人遗憾的是,孟氏所言的这种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仍然屡见不鲜。在一个诚信意识普遍缺乏的社会中大规模地发展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会场引发信用危机。而且商品经济发展越早越发达地区,越不讲信用,破坏信用的行为越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行为猖獗。信用危机的重灾区潮汕地区,因失信造成投资环境产恶化,导致数千家企业迁出该地区,全国有18个地区向所属企业发出通知提出不和汕头做生意,结果2001年汕头经济特区GDP出现了2.5%的负增长,潮阳的负增长率则高达21%。[23]这是信用运动规律的必然结果,“当不信任代替了信任的时候,破产和恐慌本身会造成更多的破产和恐慌。这种商业暴风雨往往横扫一切,破坏性极大。暴风雨过后,是一片寂静,寂静得叫人透不过气[24]。”由此可见,培育良好的信用观念对建立信用制度环境意义重大。培养全社会的信用观念,一方面要使人们树立交易以信用为本,信用是市场经济灵魂的观念,不讲信用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另一方面使人们认识到信用是商事主体所拥有的一种资源,一种无形财产权益。如果当事人正当地利用自己的信用资源就能保持自身财产不断地增值;反之,如果不讲信用或滥用信用就会受到经济规律和法律的惩罚。
  (二)深化企业产权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
  产权决定信用的收益权,如果信用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讲信誉。而我国的公有制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法律上的所有者与事实上的所有者严重错位,经营者不是产权的所有者,维护信用所产生的长期收益与其所享有的短期利益无关。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普遍缺乏维护企业信用的积极性。难怪经济学家张维迎曾指出:“我国有的国有企业就像一座庙,经营者就像是过夜的和尚,过一夜就走,不用承担信用缺失的风险。”因此,要培育良好信用机制必须立足于一个明晰的产权环境。我们必须继续深化企业改革,使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人格化、明晰化,处理好经营者短期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奠定信用机制生成的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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