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三:1994年,上海牙膏厂和联合利华谈判合资的时候就在品牌保护上留了一手,为了避免品牌遭受“灭顶之灾”,上海牙膏厂坚决回绝了联合利华买断“美加净”商标的要求。最后双方在品牌上达成租赁合同,“中华”和“美加净”的品牌租赁费是其年销售额的1.8%。同时上海牙膏厂还要求到期检查销量。双方约定,在商标的续展期内,期末的销量必须大于期初的销量,否则中方有权收回商标使用权。双方还约定,合作期间,合资公司对双方投入的品牌维护推广费用必须各占50%,对方投入的品牌是“洁诺”和“皓清”。然而这些保护性规定并不能使双方的合作更长久。数字显示,“美加净”在1994年双方合资之初,产品出口量全国第一,它和中华牙膏是上海牙膏厂两个赚钱大户。但2000年,年销量却下降了6O%,已经3年没有在媒体上做广告,市场地位还在下降。因此2001年年中,上海牙膏厂借“美加净”租约到期之际断然拒绝联合利华续约3年的要求,将品牌经营权回收。
二、国内企业对恶意并购缺乏免疫力
中国企业对企业并购重组并不陌生,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内企业也曾发生过大规模的收购和重组,但是很少发生恶意并购,尤其是典型的恶意并购。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中国资本市场形成晚,尤其是股票市场运行时间更短,缺乏恶意并购赖以发生的土壤和环境。
第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殊,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且非流通股往往占整个股份的大多数,不和公司管理层协商很难取得达到控股比例的股票,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恶意并购的发生。
第三,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特殊,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的大量买卖转让具有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
恶意并购发生的前提是要有资本市场的存在,首先从资本市场秘密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之后发出收购要约,然后通过协商或者继续强行高价收购,达到控股比例而完成收购。其次,如果目标企业的股票不是全流通,并且非流通股占大多数,那么只能通过协商来收购股票,恶意并购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恶意并购很难取得目标企业的配合,也就很难达到控股的比例。在全流通的情况下,也许还可以通过高价继续强行收购其他散在股份,如果目标企业股权不是过分集中还有成功的可能,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即使把流通股全部收购了也不一定能控股。此外,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一定的行业或者政府背景,所有权不明晰,其收购和转让不完全符合商业规则,具有特殊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所以,在我国“恶意收购”的风险和难度大得让人望而却步,因而很少出现成功的“恶意并购”。过去发生的重组和收购也一般都是协商基础上完成的,特别是在政府的“撮合”下完成的,通过协商完成的收购也就谈不上“恶意并购”。所以,我国的上市公司和企业对恶意并购是缺乏免疫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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