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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之下的反并购措施安排

  (四)订立公正价格条款(Fair Price Amendments)
  要求出价收购人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溢价收购主要是企图吸引那些急于更换管理层的股东,而公正价格条款无疑阻碍了这种企图的实现。有些买方使用“二阶段出价”(Two-tier Offer),即以现金先购股51%,另外再用债券交换剩下的49%股票。目标公司股东因怕收到债券而会争先将股票低价卖出。1982年3月美国钢铁公司就以此招来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股票。为避免买方使出此招分化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在章程中可加上公正价格条款,使股东在售股时享受“同股同酬”的好处。我国《证券法》第 92和93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这些是我国法律关于收购价格的主要规定。它表明“二步报价”在我国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的这些规定旨在让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受到公平对待。
  (五)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增加买方困扰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这样,将给收购方增加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四、作为反收购策略的公司重组
  公司重组,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正向重组,另一类是负向重组。这两类重组,都有助于消灭潜在的收购威胁,亦可反击正在发生的收购袭击。
  (一)公司正向重组
  公司正向重组,又被称为公司优化整组,是指公司的经营者为使公司的素质和业绩变得更好,对其公司的资产、业务和管理进行调整和重组。
  一个公司沦为收购的目标,往往是因为这个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产质量不高,业务结构不合理,产品市场狭窄,技术工艺老化等等,致使这个公司体质弱,业绩差,前景黯淡,股价低落,股东意见大,从而为他人提供了收购的契机。这种契机,主要表现为三方面:
  (1)股价低落,收购成本小。动用的资金量不需要太大,易于筹集。
  (2)股东意见大,不看好公司前景,他们愿意抛售手持股权,支持对公司的改组,这意味着:收购者易于收购到“足量”的股权,也易于争取到广大股东的支持。有了这种支持,收购者往往可以达到虽控制少量股权却能成功改组公司董事会的理想结果。
  (3)公司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问题多多,表明有待调整和改进的地方很多,公司的优化整组存在较大的空间。这种公司,一旦整组成功,其升值潜力极大。这种升值,往往带给收购者以暴利。这是引发收购袭击的主要原因。
  公司的正向整组,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来运用,其间的逻辑机理是清晰的。首先,所谓公司的优化整组,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由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内容所构成,主要有:理顺管理架构,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削减过大的长期投资,改善财务结构,出让相对次要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售卖效益欠佳及前景暗淡的资产、业务和部门,购入效益佳、前景好的企业、资产和业务,调整经营方针,采用先进技术,聘用优秀人才,改进现有产品,开发新产品,千方百计拓展市场,等等。
  站在反收购的立场看,公司的这些重整和改组行动,将收到以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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