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改造中国传统的“内圣外王”的政治哲学和理想。在肯定可以“内圣”的基础上发掘“新外王”。为此,我们仍然可以从儒家思想中“仁”这基本概念——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根本性的伦理原则——那里得到可以利用的资源。“仁”首先“肯定每个人在道德上的自主性和可完善性,相信人性本善和人皆可为尧舜,即肯定所有人在求学、进行道德修养和达到个人成长方面的能力的平等性。”[19] 所以人人都可“内圣而外王”,人人都是自己的“外王”,人人都能平等地“外王”。除此之外,推进人权的关键不仅仅倚仗统治者道德责任学说,而且依靠首先发自西方的现代民主制度,并根据我们生命的要求,把它实现出来。这就是“新外王”的中心工作。
其三,设计完整的制度规则,构成保障民权的程序法则。“一是积极意义上的民权制度,即关于民治的制度,从法律上解决民众如何确定政治主体资格,通过有序地参与来行使主权的问题。二是消极意义上的民权制度,即关于自由的制度,从法律上解决政府不得侵犯他人自由尤其是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问题。前者主要靠代议制的民主政体来实现,后者主要靠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尤其是诉讼制度来保障。”[20] 不仅如此,鉴于我们固有的文化传统——对法律的不亲近、不信仰的状态,那么人权的法律保障,还不能仅仅限于物质层面的程序、制度建设,即不仅仅限于“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还将在于培养人民爱惜、珍视自我权利,尊重、敬畏他人权利,以及实现人之为人的尊严、价值等精神层面的意识和观念。——“软件”的开发升级同样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下,人权和法治要表达的真实意义是相同的,它们都在于——“它既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又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社会心态,它既是个人的一种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又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21]
在上述的继承、批评和改造中国传统的种种构想与过程中,我们还应当预防这样一种不良倾向——在中西方传统思想的对比中,将单方的缺失当作缺陷与差距,把单纯的找寻缺失作为比较。当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产自西方的一套语言习惯、概念问题群落、逻辑体系时,在把它们运用于非西方文明,以此解释、分析西方文明所没有的现象和事实时,是很容易导致对历史的歪曲和混淆的。我们所应该做的,是认识到中国已经开始了痛苦而漫长的现代化过程,对传统国家的改造和重塑乃是至为关键的一环。在这一背景下,必须承认:尽管饱受摧残、历尽磨难、非议乃至绞杀,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最深层的、最基础的价值观仍然在极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考。即便你从未直接学习、运用过它,不过只要生活在中国,哪怕是国外的华人聚居区,都可以从周围人的言行举止中感受到它的存在——顽强的生命力和超强的韧性。这就使思维者首先应当是作为一个中国人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直至解决问题。我们的任务也就在于思考这种根深蒂固的影响力究竟有何种深度,究竟使中国的传统社会的现代化改造在多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并进一步思考在地球村时代,有关这种影响力的应对之策,关于“人权”观念的思考也就是这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将有助于有深厚的“以人为本”的“人治”传统的中国在完善、发展人权概念、人权制度上有更大的建树,赢得世界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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