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人将中国人权概念的缺失还归咎于传统思想中的和谐观念。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文化里没有西方那样的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与神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中国人讲“和为贵”,而且厌讼、惧讼、轻讼、贱讼乃至息讼,强调礼让、奉献、合一的和谐精神。这也确实是中国法律文化未能培育出一套发达的权利制度和人权概念的原因之一。[10] 但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精神虽然与西方人权中人与人相对抗的反抗精神有区别,但其终极目的与人权不是对立而是一致的,即都是要达到人类的和谐。”[11] 用和谐的精神去认识人权观念,一方面,应当明确“个体独立与自由乃和谐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和谐有助于协调各种矛盾冲突。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我身心的和谐也都体现了人权的人道、法治和大同之道,而且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过不同程度的表露。所以,如今中国倡导建设和谐社会与“保护人权”条款入宪二者并行不悖,还能相辅相济。故,和谐精神并不能成其为中国缺少人权观念的理由。
那么,除了缺少法治精神外,究竟还有什么更为深刻的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方面的原因导致了中国欠缺发达的权利制度和完整的人权概念呢?笔者认为:
首先,在经济方面,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然经济)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12] 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个人从属于家庭,受制于家庭,不是独立的生产者、管理者,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也就不太可能有什么独立的、旺盛而强烈的经济权利主张。即便有,也由于传统的“重农抑商”、“重本轻末”的政策所打压,被“利义之辨”的说教所消磨。更重要的原因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分工单一,合作有限,生产过程重复,而且农业和手工业紧密结合,几乎无所区别。故交换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人们生活在彼此隔绝的村落中,没有交换似乎也能够世世代代地生存下去。没有商品观念、交换观念,便不会产生平等观念。”[13] 而人格平等观念乃是人权精神的基本要素之一。所以在这种经济结构中,有关人权的概念是很难正常萌发、成长的。
其次,在政治上,“国民”、“公民”身份与意识晚出。由于自然经济在中国土壤上的超强韧性,对应地造成商品经济和市民阶层的软弱。在中国确实不曾出现过城镇市民和资产阶级之类的新型经济主体(明清两代曾有过萌芽,但一闪即逝),农民不是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他们之中任意一个至多具有“伦理身份”,而缺少独立的社会政治身份。农民战争不乏造就占山为王、割据称雄的草莽英雄乃至改朝换代的新生帝王。但他们的真实价值在于或多或少的松动一下绑在农民项上的枷锁,冷却一下封建专制高速运行、几近极限的机器,这“与西方市民阶级与贵族阶级、国王与领主、教皇以及资产阶级等政治实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实不可同日而语。”[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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