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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人”和人权精神(三)——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人权精神

  另一方面,大同精神也是中国古代思想另一展高擎的大旗,《礼记•礼运》中关于“是谓大同”的理想社会的描绘成为传唱千古之音,让无数中国各阶层成员都由衷地发出“天下为公”的呼喊。正所谓“天下一家”、“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太平天国印书•天朝田亩制度》)而先民们所主张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与马丁 • 路德 • 金所愿的“黑人儿童能够和白人儿童兄弟姐妹般地携手并行”何其相似,与《世界人权宣言》中所申说的“人类一家”又何其相似。此外,人权是“在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这三种意义上使用的”,[4] 用中国话来讲,可以分别以“天爵”、“贵贱无愆”、“诛独夫”等思想大致相对应。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这片土壤中,存在着让人权之花开得艳丽夺目的养分。
  但是,中国缺少的主要是能够与达致人权、实现人权相契合的法治精神。当然中国并不缺少规则主义、工具主义的“法治”,即“依法统治”(rule by law),这一点战国至秦的法家已经把其推向了极致。中国缺少的是权利主义的“法的统治”(rule of law)。如此一来,人权观念没有变成人权现实。
  因为在“在人本主义文化传统深刻影响下的民本社会,只能形成‘人治’,产生专制而不是法治和民主”,[5] 在中国,“推行人道追求大同,不是借重个人权利,而是借重个人义务,不是借重法治,而是借重德治。”因此,既不能否定传统文化中存在人权因子,又不能把它同西方的人权概念等同起来。“中国古代最理想的社会政治原则是仁义、中庸、和谐,而不是西方式的与权利义务相联系的公平和正义。”[6]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虽然也有律令法典,但终究是人治下的“法治”,这些法律并不是约束政府行为和权力行使、督促治者保障人权、防范其对民众侵犯的规则。国家行为并不由法律来治理,也不必遵守法律;臣民不受法律的平等呵护,最终造成了中国的乡民事实上的无权地位。
  而且,生于传统社会中的中国民众亦不能对所谓法治产生产生兴趣和亲近。“先人后神,人情高于神意。这种人本主义的文化传统客观上削弱了人们的宗教情感,而宗教情感的缺乏使得中国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削弱,难以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7] 进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形成。正如姚建宗先生所说:“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8] 而在中国,恰恰“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种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远之传统文化格格不入”。[9] 如果指望着这样的法律能够使人本(民本)思想深化为民权哲学,民权哲学进一步淬炼出保障人权的现实制度和程序,其难易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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