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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不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不起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雷丽霞


【关键词】不起诉
【全文】
  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体现诉讼经济及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无疑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从司法实践中落实不起诉制度情况看,其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起诉制度的正确实施。其问题笔者认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些地区,有滥用不起诉权的现象。不起诉权的行使,虽说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问题,不该有过多限制,但不起诉权本身所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使它在实际操作中富有弹性,这就使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时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就会失去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之义。从实践中看,某些地区之所以出现的滥用不起诉权现象,就是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一点,而是将不起诉权看作是检察机关的一种特权,随意实施,应诉的没有诉,不该作不起诉的而作不起诉,这样做,不仅直接影响到不起诉案件质量,而且有损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
  (2)对不起诉权行使,在某些地区实行“上管一级”的规定,在实践中也不足取。在不少地区,为限制不起诉权的行使,上级院对基层院拟作出不起诉的案件,有“上管一级”的规定,即基层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作出前必须向上级院汇报,通过方可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此作法在防止滥用不起诉权方面,虽有一定作用,但从落实不起诉制度的法理来说,似有不当。因为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每个检察机关的职权,并没有“上管一级”的规定,上级检察机关的插手不利于下级院正常行使检察职能。
  (3)某些地区对不起诉率的限制性规定,不切实际,也于法无据。为防止滥用不起诉权,不少地区有限制不起诉率的规定。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做法,更于法无据。显然,人为地限制不起诉率,只能是检察机关对自身依法行使职权的束缚。不起诉决定作出的恰当与否,从根本上来说,不是单凭几个不起诉率数字所能体现,而是要靠法律、制度、社会效果等方面来相互制约,从而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它使我想起前不久,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公诉组主任检察官张熙怀先生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法律讲座,期间,当有同学提问,“台湾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行使是否有不起诉率的规定?”及“对此有何看法?”时,张先生回答:“台湾没有不起诉率的限制”,同时形象地解释到,限定不起诉率就好比限定贸易配额,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一项检察职权,怎能用配额的机械做法予以限制呢?真可谓一语中的。
  (4)与作出不起诉决定密切相关的检委会工作机制,在某些地区有弱化形象,不利于不起诉案件的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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