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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李奋飞


【全文】
  一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得以扩大的历史。一个国家能不能容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辩护制度和接受辩护人,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明与法治程度。
  然而,由于辩护律师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使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于辩护人或者辩护制度的怀疑、嘲讽甚至打击报复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辩护律师给人的印象,历来就是“趁人之危”、“惹事生非”,甚至“谋利唆争”。
  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职业律师邓析,由于被认为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并造成了“郑国大乱,民口喧哗”的后果(见《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最终招致被“子产”杀害的厄运。
  美国大片《侏罗纪公园》中恐龙吃掉敛财律师的景象,看来也并非导演偶然安排的。
  伟大如莎士比亚者不也曾经发出过“杀光所有律师”的“呐喊”么?
  虽然莎翁已逝,而律师这一职业仍在。但,直到现在,不少人甚至包括不少法律界人士,仍然对辩护制度的价值和辩护律师的角色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存在重大的误解乃至歪曲:
  有人将辩护律师运用法律维护被追诉者权利的行为当成是“钻法律的空子”;
  有人将律师为那些被指控实施了严重犯罪的被追诉人(如黑社会头目刘涌)辩护看作是“为坏人开脱(说话)”;
  在刘涌案的争论过程中,有一位自称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说:“田老师(刘涌的辩护律师——笔者注),过去我很尊重您;今天想不到,你居然为黑社会的犯罪分子去辩护,我感到悲哀”;
  甚至,不少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时,也常常觉得“低气不足”,尤其是在那些所谓“民愤极大”的案件中,有些“老道”的律师总爱在发表辩护意见前,首先对自己当事人进行一番道德上的鞭挞,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旁听群众投以同情的目光,以表明自己进行辩护工作,并没有和被告人站在一起,而只是迫于“法律”的无奈……
  上述种种现象都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人们对辩护制度的正当性还缺乏清醒的认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尚没有得到恰当的定位。这一问题如果得到不到解决,那么,不少律师所抱怨和担忧的刑事辩护难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职业报复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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