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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尚书》“中德”的法思想

  在《尚书》中,适用刑罚不仅要区别犯罪动机、犯罪故意,区分累犯与偶犯,而且也注意区分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歼厥渠魁、胁从罔治,旧染污俗,咸与维新”[78] 。对首犯或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要打击、惩办、消灭;对从犯或胁从犯则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那些沾染上歪风邪气的违法者,允许其改恶从善,弃旧图新。
  (4)邮罚丽于事,有旨无简不听
  这是罪刑相应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礼记•王制》曰:“凡制五刑,必即天伦。邮罚丽于事。”(邮,责备;丽,附着;邮罚丽于事,就是说,责罚要根据事实)天伦就是天理、天道,在法的领域就是中德的法精神。可见,刑当其罪、罪刑相应是符合中道法思想、法精神的。做到刑当其罪,罪行相应的前提是掌握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如果仅仅存在犯意,犯罪意图或意示表示,而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有旨无简”(仅有犯意而无犯罪事实)那就不构成犯罪,就不应该实施刑罚。可见,《尚书》是不主张思想犯罪的。
  由于准确的定罪量刑需要详尽明白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所以《尚书》主张在诉讼过程中要“两造具备”[79] 以便“中听狱之两辞”[80] ,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查寻事情的真相;主张司法官在审判艺术上要“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81] 根据当事人在提供供词时言行举止上的变化推断其供词的真假;主张在审判结束后仍然“简孚有众,惟貌有稽”,[82] 将证据拿到群众中验证核实,连细枝末节都不放过;主张既使完全掌握了犯罪事实,也还要在心中反复权衡一段时间,确定无疑后,再依法定罪量刑。[83]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不滥施,刑当其罪,罪刑相应。
  (5)罪疑惟轻,数罪并罚
  刑当其罪、罪刑相应是《尚书》里刑罚适用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犯罪事实变化无穷,而刑法中的条文规定却甚是有限,罪与刑之间不可能完全一一对应。“罪疑惟轻”就是《尚书》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处理原则。《尚书•大禹谟》规定:“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就是说,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应当比照其在法律上最相类似的犯罪从轻处罚,这样做是符合上天爱民的天道的,因此,与其让刑罚滥及无辜,就不如让刑罚稍偏中正,利及犯人。当然,“罪疑惟轻”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宽大处理,它有着自身的规定性。“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84] 犯罪事实不适合适用五刑的,就适用五罚;不适合适用五罚的,就适用五过。这就是“罪疑惟轻”的内在规定性。“五刑之疑有赦,五刑之疑有赦,其审克之”[85] ,对疑狱的处理方法是宽赦,但首先要调查、核对清楚疑狱的真实性。
  《尚书•吕刑》通过“虐刑”与“祥刑”的分类,抛弃了殷商“丽刑并制”,一罪数罚的刑罚制度,主张“其刑上备,有并两刑”[86] 的数罪并罚制度,这可能是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源头吧。
  ( 6 )罪不相及,罚弗及嗣
  尧舜之道,“罚弗及嗣,赏延于世”[87] ,废父兴子,殛  而任禹,赏罚各从其实,为后世称赞。夏桀、商纣“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88] ,“自绝于天,结怨于民”[89] 。结果身死国亡。可见,“罚弗及嗣”是天道所在,人心所向。有鉴于此,武王灭商之后仍然册封纣的儿子武庚为国君,周公摄政相成王时,三监作乱,周公东征。杀管、囚蔡、废霍,但对蔡候的儿于蔡仲却仍因其敬德而命为诸侯。武王、周公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罚不及嗣”的精神,荀子对此作出了高度的评价:“古者刑不过罪,爵不踰德”, “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因而“威行如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如神”。[90]
  2 、必刑必罚的一面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经济、伦理、社会等秩序,片面强调慎刑慎罚,哀矜折狱自然难以完成这一任务,而且,《尚书》强调慎刑慎罚,一方面是在刑罚运用上的“明德”“保民”思想的落实,另一方面又是对殷商恣虐用刑的一个批判,其目的仍然是有效地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使得国运永祚。是以,《尚书》中的慎刑慎罚不是无原则的绝对的慎刑慎罚,而是在必刑必罚前提下的慎刑慎罚,对那些危害统治秩序、动摇统治根本的违法、败俗、犯罪行为,《尚书》是主张坚决惩处,决不姑息的。所谓“凡作刑罚,轻无赦”[91] 表达的正是这一意思。
  必刑必罚同慎刑慎罚一样,都是符合“中德”法精神的,它是维护统治秩序保证“中德”实现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在《尚书》中,违法犯罪、败常乱俗的行为是“三细不宥”的,对这些行为进行综合,大致可概括为下面四种:反抗统治阶级统治的行为;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破坏宗法制度的行为;渎职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直接、严重危害宗法君主统治的首恶行为,必须加以遏绝,给予无情的打击。
  (1)寇攘奸宄罪、杀人越货罪
  《尚书•康诰》载:“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冠,本是强盗,攘,是盗窃,奸宄,内乱为奸,外乱为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对那些故意的犯罪,如抢劫、杀人、盗窃、内乱、外乱罪,一律斩尽杀绝,决不宽大。而这些犯罪正是严重威胁人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动摇社会稳定根本的犯罪活动。《盘庚中》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灭之无遗育”表达的正是同一个意思。
  (2)不从王命、军令、教令罪
  《尚书•汤誓》载:“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悠赦”。即是在宣布军令军律后,如果不服从军令军律,出征将士连同他的妻子儿女一律杀戮无赦。
  本来,以刑弼教、先教后杀是《尚书》中刑罚适用的主要原则,但对那些教而不化的犯罪分予只好用刑罚去制止他们犯罪。周公说:“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92] , 对不听我教令的人,我不会去怜惜他们,赦免他们,只好“事同于杀”。周成王对周公遗泽亦有发挥:“有弗若于尔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93]
  (3)不孝不友罪
  《尚书•康浩》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之友。子弗祇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之,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天作罚,刑兹无赦。”
  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法伦理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政治关系是同宗法伦理家庭关系合二为一的,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在宗法关系中,每个人非父即子,非兄即弟,人伦关系可浓缩为父子关系(上下辈)、兄弟关系(同辈)。父子兄弟关系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向外延伸,便可织出整张宗法秩序之网。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就是宗法秩序的稳定,其根本就在于父子、兄弟关系的稳定、有序。所谓“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94]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95] ,在宗法政治社会中,不孝不友就是“元恶大憝”,是最严重、危险性最大的犯罪,必须“刑兹无赦”。正因如此,周武王在牧野誓词中才将“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不迪”[96] 列为殷纣首恶,作为自己代天行伐的理由。也正因为如此,不孝罪才一直是各代封建王朝法典中的十条重罪之一。
  还有,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尚书》中的孝悌观与后世有所不同。在《尚书》 中,父慈与子孝、兄友与弟弟是对等的,互为因果的,不同于后世片面强调孝弟而忽视慈友的孝弟观。在《尚书》中,父之不慈,兄之不友,同子之不孝、弟之不弟一样,都是破坏宗法秩序的犯罪,都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墨子说:“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比又天下之大害也”[97] 。
  由上可知,无论是慎刑慎罚还是必刑必罚,其实都是法律“时中”精神的运用,其目标都是一致的,都在于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在于使人人达于“中德”境界的大同理想,而其区别则在于因客观形势、对象的不同而采用的稳固统治铁序的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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