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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尚书》“中德”的法思想

  综上所述,《尚书》“中德”的法思想的法律目的就在于“刑期无刑,民协于中”,在于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臻达“中德”的至善之境。
  四、“中德”法思想的法律方法论
  “中”,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产生于现实的政治斗争。仲康之世,曦和颠覆厥德,沈乱于酒,畔官离次,俶扰天纪,遐弃厥司,……以干先王之政,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40] “中”的思想大约滥筋于此。可见,中道的方法论原则,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运用到政治、法律领域的实践之中。
  前面在探讨“中德”的概域时曾经说到,中即是德,时中也是德,“中德”涵盖着中正、中和、时中等方方面面。在《尚书》“中德”的法思想中,以中用法就是其法律方法论原则。《诗》云:“不刚之柔,布政优优”,《牧簋铭》云:“毋敢不明(训勉), 不中不井(型或刑)”,《叔夷钟铭文》有“慎中其罚”。它们从正反两个方面揭示了以中用法的必然性,说明“列用中罚”,以中作为法详实施的原则是一条历史悠久的优秀传统,有着非常肥沃的历史与现实土壤。
  《尚书》尤其是《周书》中,中刑、中罚已成为确定不移的法律方法论原则。《洪范》九畴中的第六畴“乂用三德”则是这一原则具体适用的最佳范例。
  《洪范》 篇“乂用三德”章曰:“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平康正直,强弗友刚克,燮友柔克。沈潜刚克,高明柔克”。蔡沈在《书经集传》释曰:“正直、刚、柔、三德也。正者无邪,直者无曲。刚克柔克者,威福予夺,抑扬进退之用也。强弗友者,强梗弗顺者也;燮友者,和柔委顺者也。沈潜者,沈深潜退,不及中者也;高明者,高冗明爽,过乎中者也。盖习俗之偏,气禀之过者也。故平康正直,无所事乎矫拂,无为而治是也。强弗友刚克,以刚克刚也;燮友柔克,以柔克柔也;沈潜刚克,以刚充柔也;高明柔克,以柔克刚也。正直之用一,而刚柔之用四也。圣人抚世酬物,因时制宜。三德乂用,阳以舒之,阴之敛之,执其两端而用其中于民,所以纳天下民俗于皇极者盖如此。”这就是说,人的品德秉性大概可分为三类:正直、刚、柔。正直的品德秉性与“中德”的要求相吻合,刚与柔刚偏离了“中德”的轨道,或者“过”或者“不及”。“乂用三德”就是根据各个人的不向的秉性审时度势、因时制宜地施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具正直之德者,因其思想行为与“中德”的要求密合无垠,故可以顺其自然,无为而治,对于具有“强弗友”、“高明”的刚德者,则可以根据时空条件的不同,或以刚克刚,或以柔济刚;同样,对于具有“沈潜”、“燮友”的柔德者,也该根据客观形式的不同而以柔制柔,或以刚补柔。总之,“乂用三德”,无论是顺其自然,还是以刚克刚,以柔制柔或者以刚补柔、以柔济刚,其总的方法原则都是“阳以舒之,阴以敛之,执其两端而用其中于民”,其最终目的都是“纳天下民俗于皇极”,都是轨范天下万民于中道。“乂用三德”的方法论就是“执其两端而用其中”的中道方法论,它所体现的正是“惟义所在,惟变所适”,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统一的中道精神。可以说,“乂用三德”,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是强调根据主体不同、客体不同、主客现条件的不同而适用法律,这正是以中用法这一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具体诠释。
  “中”, “上不荡于虚无,下不局于器用。惟变所适,惟义所在”,[41] 既包括形上的层面,以其为存在,为体;也包含有形下的层面,以其为行为,为用。“中”落实到法思想层面上,则主要指“唯变所适、惟义所在”的用,概言之,就是“时中”。“唯义所在”指的是法律的创立、实施、遵守应该以“义”——“中正”这一法律的永恒正义为旨归,“惟变所适”强调的是为了实现“中”这一永恒的法律正义所该采取的方法论原则。“唯义所在”是目的,具有原则性,“惟变所适”是手段,具有灵活性。“时中”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这在《尚书•吕刑》中表述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法律的制订及实施,其目的不外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以立法、司法上的宽、严、轻、重、缓、急都应该根据客观形势的实际需要而定,便之最大限度地同时代要求相契合。这种立法、司法思想就是“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这一立法、司法精神不仅在《尚书》中得到彻底的贯彻,而且也为儒、法各家所认同,并且还在中国立法史上得到真正的实现。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侧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42] 法家早期代表更是直接了当地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43] 法家集大成者对此加以阐发:“故治民无常,惟治与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44] 人类法律史表明,“法与时转”、“治与世宜”、“刑罚随时轻重”实在是立法和司法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性原则,有着永恒的价值。
  如果说“刑罚世轻世重”侧重的是立法、司法的大原则,是一个时代一个社会整体的刑罚适用的轻重趋向,具有宏观性;那么,“轻重诸罚有权”就是个案的处理原则,具有微观性。“权”原来指的是衡器上的锤,它可以随着所秤物体的轻重而在秤杆上移动。“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45] 通过锤(“权”)的移动可以使得所秤物体的重量与秤杆上的刻度对应适宜,无偏无枉。进入法律领域后,权作为司法用法的方法、原则,可以实现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合度、平衡、适宜。“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46] “权”就是通权达变,是不拘泥于常道(“经”)的“变”,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惟变所适”。然而,“权”并不是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的、无条件的“变”,“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47] ,行“权”应该有道,在“可以然之域”中,行“权”应该遵守某种原则,即应该“惟义所在”。“执中有权”是对行“权”之道的浓缩概括。“有权”是为了实现中道,是实现中道的唯一方式,实现中道必须“有权”,与此同时,“权”必须以“中”为指导,以“中”为参照系,“权”的活动不得超出“中道的范围”。“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表达的正是这样一种意思。
  “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这句话里蕴藏着的法思想及其丰富:1、“齐”指的是罪刑相应,罪刑法定,“非齐”指的是罪与刑不相应,同罪异罚,罪刑非法定,“齐非齐”者,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的有机结合是也。2、“齐”与“非齐”,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其存在都是合理的,它们都是“有权”的刑罚原则的实现方式。3 、“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无论是“齐”,还是“非齐”,是罪刑法定还是罪刑非法定,其实施都必须符合原则(“伦”、“要”)、符合中道,实现中正的理想法精神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的中道法思想,一言以蔽之,就是立法、司法、守法三位一体上的“执中有权”。这一法律精神贯穿《尚书》 始终。“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48] (刑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罪,上下比照刑律来定罪量刑,仔细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处理,使刑当其罪)就是原则性的一面,罪刑法定的一面;而“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49] (重刑宜于减轻,就用轻刑处治,轻刑宜于加重,就用重刑处治)则是其灵活性的一面,罪刑非法定的一面。司法过程中它们两者的统一就是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的统一,就是“执中有权”。
  晋张斐在其《注律表》 中写道:“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不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访,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便,皆所以临时观 ,……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50] 。张斐的这番话可算利是对“以中用法”、“执中有权”的法律方法论原则的诠释、阐发与推衍了。
  五、“中德”法思想的法律本质论
  《尚书》之“长于政”,说到底,讲的是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保持这种政治统治的长治久安之道。其法思想也是围绕这一点来展开的。正如前述,《尚书》,尤其是《周书》认为,最有利于长治久安的统治原则和统治方法是以德相标榜的“保民而王”,即民本位的君主主义。这种民本位的君主主义需要依靠“中德”的法思想来支撑,这正是中德法思想的本质所在。我们试以《洪范》为代表析论之。
  《尚书•洪范》篇具有宪法大典的纲领性质,向被视作是上天赐给世间人主的统治规范。[51] 洪范九畴,以其第五畴“皇极”为中心,为根本,以其它各畴为实现“皇极”这一中心目标的手段与方法,从而组构成一个有本有用、立体多维的“洪范”统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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