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尚书•虞夏书》尤其是《大禹谟》、《皋陶谟》、《益稷》三篇就对“德”思想有过系统论述,虽然此属后人追记或伪托,不足为凭,但却也不好将此完全视为无稽之谈。比如《皋陶谟》中提及的“行九德”在《周书•立政篇》中就得到了印证。[9] 而《立政》向被视为可信。
其次,《商书•汤誓篇》载:“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易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率遏众力,率遏夏邑”即“率为重役以遏民力,严刑以残民生”[10] ,是导致民心涣散,万民诅咒的“凶德”,[11] 那么自然,反其道而行之,爱惜民力,减轻劳役、刑罚适当便是万民欢呼,凝聚民心的“善德”了。
第三,《尚书•盘庚篇》 中,“德”字十现。而《盘庚篇》 历来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商代文献,是“无可怀疑的商朝遗文”。[12] “古我先王,亦惟图任旧人共政。王播告之修,不匿厥指,王用丕钦。罔有逸言,民用丕变…… 非予自荒兹德,惟汝含德,不惕予一人”(《盘庚上》)。两个“德”字,前者对君而言,指“任旧人共改”;后者对臣而言,指的是“不匿厥指”, “罔有逸言”[13] 。君主任官,应该遵循先王遗例,任用“旧人”,臣奉事君,要不打折扣地贯彻执行王的旨怠、命书,毫无怨言。“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 “作福作灾,予亦不敢动用非德”(《盘庚上》),这里,“德”字有赏赐之义,如前者;更主要的是,“德”在这里表示赏罚公平、得当。盘庚表示,尽管自己执掌着赏罚大权,但决不滥用,任何人,不论远近、亲疏,行善受赏,犯罪受罚,一视同仁,否则,就是“非德”。“故有爽德,自上其罚汝,汝罔能迪”(《盘庚中》),身为人臣,不能与君主同心协力就不符合“德”的要求,就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失德即受罚。“汝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友,丕乃敢大言汝有积德”(《盘庚上》),真正的德行归根到底就是施予民众以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此盘庚发出号召:“无总于货宝,生生自庸。式敷民德,永肩一心。”( 《盘庚下)希望属下官吏去私心、轻财货,绝贪敛,与民众同呼吸、共命运,帮助民众谋生活,获幸福。而这些与《盘庚》三篇总的主题——“视民利用迁”完全合拍。
第四,殷商存有“德”思想、“德”观念不仅可以从《虞夏书》 、《商书》 中找到直接的证据,而且还可以从《周书》 中得到间接的佐证。如《康诰》:“封,爽惟民迪吉康,我时其惟殷先哲王德,用康乂民作求。”《酒诰》:“在昔殷先哲王迪天显小民,经德秉哲。”《多士》:“自成汤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忋”。
由上可知,“德”思想、“德”观念在夏商两代不仅存有,并且有着各自的内容。在夏代,“德”仅体现为惜民力、轻劳役,慎刑罚。在殷商,“德”思想已有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德”不仅有善恶之分,且有君、臣之别,其主要内容是施实“得”于民,赏罚公平、得当,德位相符等。不过,这时的“德”思想、“德”观念相对于其置身其中的鬼文化而言,只不过只麟半爪、片羽吉光而已。
到了周代,“德”思想、“德”观念应时势的需要,冲破鬼神文化的羁束,得到了空前的迅疾发展。“德”思想的这一发展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周德对夏商德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就是“德”由天上降到了人间,由尊鬼而变为重人。重人是周朝“德”思想的核心。重人是周人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积聚起来的精神,是小邦周能移翦除大邑商的凭借,是周人成功的经验总结。周人克殷后,将自己固有的重人传统同夏商鬼神文化笼罩下的“德”观念结合在一起,重新构造,淋漓发挥,建立起完整的“祈天”、“敬德”、“保民”相结合的思想体系,为后世“德”思想、德政、“德”治奠定了永恒的基调。
周人用“敬德”思想成功地完成了对殷商天命论的改造,在天命的概念中渗透了人力的精神,将鬼本文化损益、改造为人本文化,这是周人的历史功绩,是周人遗泽后人的核心所在。周人的这一损益、改造在思想史、文化史、政治思想史、法思想史上都是彪炳千古。
首先,它较为合理地解释了自己的权力依据,强调“德”是自己政权的合理法源。“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用肇造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惟时怙冒,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14] ,周族之所以日渐兴盛发达,最终取殷商而代之,其根据就在周人的祖先如文王等勤德不懈,努力人事,因而为上帝所看重,并授以代天牧民的重任。
其次,德思想体系的建立,为政权和法权奠定了一个公理和正义,为它们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了一个可资论证的参照系。神秘而虚幻的天意人们无法破译,但实实在在的“德”人们却可以参悟、感知。“德”是理论上政权与法权的合理渊源,但与此同时,它也担当着评价现实存在着的政权与法权是否合理、合法的重任。与德的标准、要求相符合的政权、法权就是合理的政权与法权,反之,与德的标准背道而驰的政权与法权就是非法政权。这就是说,有德之法为合法之法,无德之法为非法之法。合法之法人民应该遵守,但非法之法,因其本身不具合法性,人民就毋须遵守了。以德为标准、参照系来评价观实之法是合法之法还是非法之法,这一思想为后代许多思想家提供了丰盛的思想滋养。
再次,周人对鬼本文化的改造、损益,把中国法文化引向伦理本位型。德思想体系的建立同宗法制度脱颖成为国体、政体的支柱息息相关,德思想以宗法制度为其载体。德的建设同宗法制度的稳定密不可分。重德,就必须尊重伦常,即尊重宗法社会中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人伦尊卑等级秩序。而《尚书》中的政治推广路线是:“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15] 这也就是《大学》中由修身而齐家而治国而平天下的政治思维模式。因此,伦理伦常,推而广之,就是宇宙万物的大化规则,人类社会的政治秩序。重德的法文化就是到重伦理的法文化。作为指导现实法、评价现实法的合理性的标准也就由德传递到伦理。中国法文化于是就被引向伦理本位型。
(三)德的含义
被周人所发展、推广、依赖的“德”,究竟有些什么样的内涵呢?
首先,“德”是政权的合理渊源。“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16] “敬德”不仅是君主用以获得天命、代天牧民的必要条件,而且还是君主赖以永保天命、受民受土的秘诀符录。上天爱民,只有有德者才能够获得天命,代天牧民,德与天命不可分离,德延则天命延,德衰则天命消,失德即失天下地。
其次,“德”是周代宗法政治化、政治宗法化的必然要求,“德”具有两重性,既具有政治性,又具有宗法性,是政治性与宗法性的有机统一。在宗法社会里,每一成员都扮演着双重角色,都被寄予宗法上的和政治上的双重角色期待,只要社会成员满足了寄予自己的双重角色期待,那他便实现了“德”。因此,“德”的具体内容因角色的不同而有别。
第三,“德”有内外之分。这就是说,“‘德’字不仅包括主观方面的修养,同时也包括着客观方面的规范”[17] 自内而言,“德”指的是个体自身的道德品质、道德修养;自外而言,“德”体现为一系列政治、法律、道德、伦理行为的规范体系。究其里,“德”不是一个僵化的伦理道德概念,而是具有实践的特征,以“修身”——个体道德的自我完善——为本,通过道德感化,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宏愿。
第四,“德惟善政,政在养民”。[18] 此论可谓一语中的,深得“德”思想的神髓。“德”本来就是周人因为深信“天不可信”[19] 、“天命靡常”[20] ,从而用以作为“努力不懈地操持政柄”[21] 的手段的。虽然当时周人仍然以天为幌子,继续“利用宗教以统治愚民”。[22] “德”的主要内容是为政,而政治的实践基点在于“养民”。从这一层意义上说,“德”便有着主、客体之分,君、臣统治者是“德”的主体、施予者,庶民是“德”的客体、承受者。可以说,“德”是联结天、君、民三者的一条“金色纽带”。“德”是君获得天命、代天牧民的必要条件,是凝聚民心民力的方式手段。而“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民意成了天意的体现。因此,“德”便成为民对君的反向制约理论武器。所谓“民归于德,德则民戴,否则民仇”[23] 是也。而与此同时,“德”又是君以天的名义治国教民的理论依据,是生民牧民的主要方式,是实现宗法社会理想的政治思维模式——身修而后家齐、国治、天下平的内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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