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理想理论部分主要体现为不从与不利状况,即一种是对待不从的情况,指某一政体拒不承认合理万民法,可以被称为法外政体;另一种是处理不利状况,即由于其民族所固有的历史、社会和经济情形,使得该民族很难获得一个秩序良好的政体——无论自由的还是等级的,尽管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不从理论合理的万民法应该指导秩序良好的政体如何对待法外政体,明确应长存心中的目标并说明它们在达成目标时可以使用或应该避免的手段。不利状况的含义是指缺少使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可能的政治与文化传统,人力资本及技能、资源、物质与技术的缺乏,而且负有不利状况的每一社会最终应被抬升到能够使其秩序良好的社会得以可能的状态水平。尽管难以采纳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来处理不利状况,但我们不能说秩序良好且更富足的社会对那些处于不利状况的社会就没有义务和责任。至于人民间的分配正义,他指出了国内社会不平等的三个原因:其一,缓解穷人的遭遇和痛苦;其二,富人与穷人的差距往往导致一些公民遭到污辱,低人一等,而这并不公平;其三,涉及到公平在人民社会基本结构政治进程当中的重要作用。[11]
五、万民法的结论
政治自由主义是在自由民主政治的意义上,完备性学说有其局限性:基本性的立宪问题和涉及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务都应由一种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来解决。他认为, 万民法只不过是关于秩序良好的民族政治社会的相同观念的延伸。因为这一法律若要解决基本的立宪问题及社会中产生的基本的正义问题,它就必须立足于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而不是立足于某一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之上。[12]而且这一政治观念的内容,并试图解释它如何被秩序良好的社会,即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所认可。同时,罗尔斯认为,万民法并不是种族中心论,体现对人民的宽容,另外,在社会世界的协调方面,他认为人民社会是可能的,其四个基本事实是:合理多元主义事实;多样民主统一的事实;公共理性事实;自由民主和平事实。而且,他也注意人民社会的协调的限度。
其实,万民法是一种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国际社会中的各种不同主体,不仅在国际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的国内法中也起着推动作用,尤其对市民社会的发展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目前,我国需要发展市场经济,需要运用一定的万民法思想,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而且在理想的现实生活中,万民法思想是需要广泛存在,才能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与微观环境。因此,罗尔斯的万民法思想对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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