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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与罗尔斯法律思想评介

  四、罗尔斯万民法思想
  罗尔斯的万民法思想主要包括理想理论部分与非理想理论部分。前者主要涉及:㈠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为什么是普遍的?其主要原因在于:1.每一社会都会有一个观念——即关于如何与其它社会发生关系,如何向其它社会展示它自己;它与它们共存于同一世界,除开某些与其它社会隔绝孤立的情况(以前曾长期如此)之外,它必须阐述某些理想和原则来指导它的对外政策。2.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把类似于“公平的正义”但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扩展到万民法。3.一个建构主义的观点,如“公平的正义”和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并不从那种在所有情况下都具有权威的普遍第一原理出发。在“公平的正义”中,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诸原则并不适用作为充分普遍的原则。[8]㈡三个初步的问题,即首先得区分开“公平的正义”或其它近似的自由的与建构主义的正义观念的两个部分。前者是应用到民主社会的国内制度,即它们的政体和基本结构,以及应用于公民的义务与责任来得出;后者是应用于国际政治社会自身及各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来得出。后者是一种现存的确定的法律秩序,在某些方面它可能是不完全的,缺少通常作为国内法特征的有效的制裁方案。㈢、对自由社会的延伸。[9]1.自由正义理念延伸到万民法,正义理念包括:①一系列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由宪政民主政体可得其详);②这些基本自由的高度优先性,尤其是对于一般的善和完美价值的要求的优先性;③保证所有公民具有通过充分全面的途径有效运用他们自由的方案。⑵在讨论这种延伸之前,我们需要确信带有一层无知的原始状态是自由社会状况的代表设置。⒊把原始状态把一种自由观念延伸到万民法时,在此条件下,各派作为依照自由正义观念而组织良好的诸社会的代表,将规定出万民法以及他们的合作项目。⒋推出适于自由民主社会的万民法的结果只能是特定且熟知的正义原则,而且还要考虑到民主的民族之间进行合作的多种形式,而不是单单考虑一个国家。⒌尽管从历史的观点看,一个社会的边界订立是武断的,但民族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当它们为自己的领土和人口多少以及为保持环境统一及生养它们的能力负责时,它就作为该民族的代表和有效机构。⒍在结束这段仅为组织良好的自由社会所订立的万民法的概述之前,我们要考虑一下在何种条件下能够合理地接受万民法的这一部分并认可其公平性。㈥万民法程序。这方面,罗尔斯特别强调了万民法的程序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世界性正义的地位,即万民法从国际政治世界推演出动去,并及于合理正义的自由人民应有的外交政策,为此,万民法讨论了两种组织良好的人民——自由民主人民及合宜等级制人民,同是也讨论了法外国家和遭受不利条件的国家。二是合宜社会的阐明,他并不是认为合宜等级制社会与自由社会同等合理而正义,以自由民主社会的原则判断,合宜等级制社会显然并没有平等对待自己的成员。合宜等级社会符合道德及法律上的要求,充分排除了我们或可以对其人民及其制度与文化进行制裁或强行干涉的政治理由。三是提供了激励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他认为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若包括给其他人民提供资助,以激励其变得更加自由,即使市民社会中的某些个人为此目的而提供私人资金,也绝不合理,更重要的是自由民主政府考量其援助义务,要帮助那些负担不利条件的人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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