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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法》与罗尔斯法律思想评介

  其实,罗尔斯是一位成就斐然的学者、著作家和教授,其原因可归至一系列因素。他拥有巨大的智慧和美德:长于体系化的思维,超凡的记忆力,对书本天生的好奇和喜爱,以及对自己作品的批判的态度,这使得他永不满足,从而不断进步。他始终投身于他的学生、同事、大学和整个社会的智力活动。此外,罗尔斯还一直致力于两个对他具有重要的个人和道德价值的问题:社会秩序的正义何以可能?人类生活何以具有价值?他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追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超越这些领域的传统界限,涉及经济理论和对美国制度史和政治史的研究(主要是美国宪法及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罗尔斯花费其一生精力力图回答这些问题,他巨大的探索热情可从其著作中明显地看出。罗尔斯非凡的智力和道德探索更加衬托出他谦虚的品格,这一点给许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当然也知道自己在学术界的地位,他为自己著作所产生的影响深感欣慰。    
  二、《万民法》的形成
  罗尔斯的《万民法》著作产生之前,存在一篇与之同名的论文,那篇论文是他在牛津大赦演讲上论及的万民法课题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后来被舒炜先生译为中文的《万民法》[3]一文,但是他本人对这篇文章并不是很满意,他便克服重重困难,不顾年事已高,完成了十万字的论著,从而将政治自由主义推到全新的高度。这本论著绝对不能与之同日而语,如果说那篇论文作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附带产物,只是抽象地谈到政治自由主义从国内领域扩展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原则,而1999年的《万民法》论著则成为《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环节之一。在《万民法》中有万民法的论证基础,有万民法的应用范围(自由与合宜人民组成的世界社会),更有明确的万民法的诸项原则。同时,《万民法》也体现了他对当今针对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诸多反对意见的关怀,是他介入论争、为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进行辩护的结果。[4]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涉及正义战争的若干问题这一有限的目标,有可能从公平的正义发展出万民法,即意指适用于国际法及实践的原则与规范的一种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而在这篇关于万民法的概要性论文中,则包含更基本的内容和有关人权作用的考虑。尽管我在此所用的正义理念比“公平的正义”更为普遍,它仍与社会契约的理念有联系,二者建构的程序与论证的多重步骤大多相同。以上即为《万民法》的大致形成过程。
  三、公共理性理论
  公共理性观念的核心在于,除非某种论说达到了与公共理性及民主政体的基础不相匹配的程度,无论其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不符合公共理性的本质和民主政体,既不进行批判也不加攻击。这里的基本要求是,合理论说(a reasonable doctrine)接受宪政民主政权及其相伴的合法性法律观念。1.公共理性观念具体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层面,这些价值用以决定宪政民主政府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公民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简言之,公共理性观念关怀怎样理解政治关系的问题。公共理性观念共包括:(1)它所适用的基本政治问题;(2)它所适用的人员(政府官员及公共机关的候选人);(3)由那些关于正义的一组合理政治概念所赋予的内容;(4)这些概念在讨论制定强制性规范过程中的应用,此处的强制性规范是特指关于民主社会国民的合法性法律形式;以及(5)公民克制(citizens’ checking),其原则来自于公民们关于满足互惠准则的各种正义概念。这种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还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作为自由与平等公民的理性,它是有关公共的理性;其主题关怀是有关基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性的善,这些公共性的善的问题分作两类,即宪政根本要旨(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和正义基本问题(matters of basic justice)[5];而其本质与内容的公共性则由公共推理(public reasoning)表现出来,这种推理过程是通过一组有关政治正义的合理性概念(reasonable conceptions)进行理智地思考去满足互惠标准。2.公共理性观念缘起于宪政民主制当中民主公民资格的概念,这种公民资格所包含的根本政治关系有两个突出特征:1.它是公民们在基本社会结构当中的关系,即一种我们与生俱来且须臾难分(enter only by birth and exit only by death) 的社会结构当中的关系[6]2.它是自由和平等公民们之间的关系,而自由平等的公民是作为集合体实施根本政治权力的。3.公共理性源于古希腊发展到当今的民主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人们的民主观念色彩纷呈。这里仅仅关注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也可以理解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协商民主的特定观念就是协商自身所包含的观念它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公共理性观念,[7]尽管说并非所有这些观念都是相同的;2.宪政民主制度的一种架构,这种架构具体规定关于协商性立法实体的设定(setting);3.公民们自身所一直具有的知识和愿望,即普遍能够使自己的政治行为按照公共理性行事,并以此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political i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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