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与罗尔斯法律思想评介
胡利明
【摘要】罗尔斯的法律思想主要经历了《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笔者拟以《万民法》为主要代表作并结合公共理性理论对他的法律思想予以介绍,并指出万民法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公共理性;正义论;万民法
【全文】
一、罗尔斯生平与著作介绍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并于1950年获得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后来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59)麻省理工大学(1960—1962),并从1962年起罗尔斯一直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直到1991年荣休,2002年11月24日辞世。罗尔斯的一生的著作并不是很多,刚刚任教于哈佛之时只发表了三篇文章,但其中所包含的想法后来成为《正义论》。由于罗尔斯对西方的知识界与政治讨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范围广范地涉及哲学、法律、心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领域,因而在西方学术只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罗尔斯发表的第一篇文章是《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1951),以后他专著于是对社会正义的研究,先后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
宪法的自由与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
《正义论》是罗尔斯成名作,这本著作在1971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发表后,成为哲学和其他学术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其主要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即第一编是以《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和《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为其理论根据;第二编是以《
宪法的自由与正义的观念》(1963)、《分配的正义》(1967)和《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为基础,并在许多内容上作了较多的修正与补充;第三编第二间涉及到正义感的内容。[1]这本著作并在这些论文的基础进行了一定的程度的发展,但其基本观点是大致一致的。《正义论》这本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他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是作为一个伦理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其次,《正义论》产生于美国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当时民权运动、越南战争以及各种价值观念的冲突对政治领袖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最后,罗尔斯理论的一些重要特点,在他的作为公平正义的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和综合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都能从他的著作中各取所需地证明自己的观点或找到抨击的对象。[2]他的第二本著作是《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关心政治哲学未来发展的学人们研读和争论的对象。第三本著作就是本文阐述的篇幅不大的《万民法》。另外,《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的最后著作,实为学术界能真正理解我们时代里这一思想巨人的巨大理论资源的一部最佳读物。因此,罗尔斯是大师,是思想巨人,这是举世公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