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
美国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的法规都非常简短,条文规定也非常原则和简单。反垄断法的适用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的,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解释,体现了 反垄断法适用的广泛性和灵活性。
三、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实质
(一)量与质的矛盾
要求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准确化、科学化,不仅体现了而且也符合近现代科学的发 展规律和趋势。但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证明了不仅质是相对的,量也是相对的。量子 力学的测不准原理,更是直接证明了量是测不准的。这就意味着反垄断中的量化问题不会绝对准确,人们通过量化标准来确定垄断行为性质的做法是值得怀疑的。
(二)法的稳定性与妥当性的矛盾
法律作为天下之公器必须稳定,才能为人类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与行为指南,才能发 挥法规范社会、实现社会秩序化的价值。但是,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 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斯科•庞德提出了法律必须稳 定但不可一成不变的口号。反垄断法之所以规定量化问题,就是想通过量的确定性,来 追求和达到反垄断法的稳定性,避免标准不明、不清、不稳,但是,反垄断法不仅涉及 国内同行业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国家利益与外国利益的冲突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的量化问题就处在稳 定性和妥当性的两难境地之中。
(三)反垄断法的功能目标之间的冲突
反垄断法作为国家竞争政策的重要体现和执行工具,必然存在经济功能目标与社会功 能目标之间以及经济功能目标之间的冲突。纵观当代各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就可以 清楚地发现,其反垄断政策包括量化标准并不是始终如一的,而是不断根据新情况而发 生变化的。从总的趋势看,各国普遍根据国内外的竞争情况来调整反垄断法;在量化标 准上,表现为日趋宽松、灵活,不再绝对化、严格化。用美国人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在 你的竞争对手发展越来越大时,你几乎不得不发展得越来越大,以便平起平坐。
四、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新解
(一)量化问题的出路
1.科学观念认为政策的制定过程基本上是理性的过程而不是政治的过程,应通过数学 、逻辑、概率、电子计算机等手段进行准确计算和分析,实现政策的有效化。民主派则认为,分析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分析具有易误性;第二 ,分析过程中价值不会中立,而且还会发生冲突;第三,存在信息过多或过少的问题; 第四,完善分析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是政策制定不能容忍的。因此,社会必须通过“观 念的竞争”而不是借助于“哲学王”(柏拉图)或任何类似的知识分子或精英人物的分析 技艺来寻求好的政策。因为,民主的政策制定过程不可能是漫漫探求真理之长征,相反 ,成功的政策是符合民之所愿、民之所选或民之所爱,它们是公民为自己选择的政策, 不管这种选择是多么可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