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本式混合诉讼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日本民事诉讼具有中等程度的对抗性,同时又适用于当事者主导原则的一种‘新型’对抗式制度。法官和当事者,或换言之他们的代理律师都发挥一种中等程度的积极能动性。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可以说位于德国制度(积极能动法官和缺少对抗当事者)与美国制度(消极法官和对抗性当事者)之间。一个具有‘新的’对抗性色彩的实验正在与美国的所谓‘管理型法官’同时进行。”其实,日本的这种模式是一种折衷式的模式。
中国目前的诉讼模式,比较类似于日本的模式,因为在《
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基本上是强职权主义的,特别是在这间法律实施后,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对抗性的趋势,在近期内中国又不可能完全摆脱职权主义的影响,只能在这种混合的环境下生存。也就是说,中国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正在处于生成的过程之中,而且这种因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这种当事人主义的最突出优点就是法官的超然与中立,更利于公正地作出判决,更容易实现社会的正义目标,是一种现代化的确趋向。我们正视中国目前的诉讼模式的转换,可以知道,这其实是一种诉讼模式的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实现司法现代化的过程。
【注释】 周汉华.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65-66.
杨国枢.现代化的心理适应.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78.24.
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6;20..
集耀.司法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法学1995(5).
黎桦、叶榅平.司法现代化若干问题研究.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2).
【美】罗尔斯.正义论. 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1.
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