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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变乌鸡的启示——从ST猴王事件看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因此,应借鉴美国、新加坡等证券监管部门非常重视关联交易对企业上市资格的影响的经验,以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为公司上市前提。对于拟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关联交易,证券交易所要求拟上市公司承诺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2-5 年)消除关联交易。对于暂时无法消除的关联交易,要求拟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公平合理或有利,交易得到了股东大会的批准,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了充分披露,并且,独立董事应定期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的必要性和公平性。[20]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2.加大中介机构及其它违规者的责任
  只有对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才能消除投资者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时的信息弱势地位。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应的披露规则要求,详尽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至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上市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监管部门由于受到监管资源的限制不可能去进行评判,只能依赖于上市公司的内部约束和中介机构的外部评价。可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除了公司的内部审核外,在很大程度取决于中介机构的客观评价,因此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是减少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关键之一。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违规数量呈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在于某些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过低。[21]因此,一方面要加大证监会的稽查力度,增大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率,使违规的上市公司必然受到揭露和惩罚;另一方面立法必须周密,避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矛盾或者漏洞,不给违规者留下逃避惩罚的空隙。当务之急是强化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执业质量的考核力度,加大对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从会计、审计等多方位进行规范,尽量减少企业的“发挥空间”,避免个别大股东玩“擦边球”;其次,要强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对那些靠玩花招而上市的企业勒令内部整顿、进行处罚甚至暂停上市,并且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详或不实的惩罚力度,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再次,强化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执业质量的考核力度,加大对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
  3.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分类监管制度
  为了既能节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又能对关联交易实施重点监管,可借鉴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的经验,根据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重要程度,将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监管,不重要的关联交易,简单进行披露;重要的关联交易,则需要立即公告;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不仅需要立即公告,而且还需要获得股东的批准。关联交易重要性的判断,不仅应制定定性的标准,而且应制定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定量标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要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是否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的评估报告能够消除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另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评价,特别是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合理进行独立评价,还能相对提高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减少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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