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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邱永红


【摘要】自由化与监管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GATS及其附件《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多边规则都在倡导包括证券业在内的金融业自由化的同时,赋予各国强化金融(证券)监管的权力。GATS及其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其目标均在于推进金融证券服务业的自由化,但是,从客观上而言,GATS及其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对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内容、程度和方式来看,WTO在推进证券监管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也还存在缺陷与不足,亟待加强与完善。

【关键词】WTO;国际证券监管;自由化;合作;协调
【全文】
  三、WTO框架下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由上可见,GATS及其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其目标均在于推进金融证券服务业的自由化,而并不在于统一全球监管证券服务业的法律制度[20]。但是,从客观上而言,GATS及其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对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与协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1]
  具体而言,WTO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与措施来推进证券业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一)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s)
  GATS的核心之一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但其特点在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被规定为特定义务,它们不是自动在所有成员的各个服务部门适用,而是由各成员在具体的服务部门中对这两项义务的情况做出各自的承诺,并受其承诺约束。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并且在经营条件方面保障非歧视待遇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要条件。至于每个成员的自由化应达到何种程度,即选择在什么具体服务部门做出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各成员享有自由裁量权。GATS第17条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第C条分别就服务贸易及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而上述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证券业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首先,根据GATS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列入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证券业,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证券业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证券业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2]也就是说,在满足其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一国应该对在其国内从事证券服务业的本国和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实施相对统一的待遇(监管)标准。
  其次,根据《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第C条第2款的规定,如一成员为使任何其他成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与该成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平等的基础上提供证券服务,而要求参加、参与或进入任何自律组织、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协会,或如果该成员直接或间接地向此类实体提供在提供证券服务方面的特权或优势,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实体对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给予国民待遇。质言之,成员方应能使外国证券经营机构不受歧视地参与或进入任何自律监管组织、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成为上述机构的会员;同时,成员方应保证其自律监管组织、证券或期货交易所给予外国证券经营机构以国民待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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