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简介:郭富青(1962-)男,河南省开封人,法学硕士,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香港法律教育基金与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商法、经济法学研究。
{1}该《意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特别作出解释,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
{2}英国1985年
公司法第283(3)条。
{3}同上,第290条。
{4}同上,第283(1)条。
{5}同上,第283(2)条。
{5}这七个专业团体包括:秘书与管理者特许公会(ICSA)、英格兰与威尔士特许会计公会(ICAEW)、苏格兰特许会计公会(ICAS)、爱尔兰特许会计公会(ICAI)、成本与会计特许公会(IMA)、执业会计师特许联合会(ACCA)和公共财政与会计特许公会(CIPFA)。
{7}香港《公司条例》第154条。
{8}香港《公司条例》第158条允许合伙商号的合伙人共同担任公司的联名秘书。
{9}Cadbury 委员会的报告。Cadbury爵士是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成立于80年代,当时英国有多宗丑闻及公司失败的个案。例如Maxwell和BCCI事件。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研究公司管治系统是否可以提供有效的董事局负责制度。委员会曾发表《最佳行为守则》的报告,备受关注。
{10}这里的行政方面的合同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指与秘书处理行政事务有关的合同。例如,秘书为公司订立办公用品的合同,实际上就是一般的民事合同。
{11}英国1985年的
公司法第36A条对公司拥有一枚普通印章不再作强制性规定。然而如果公司有这样的愿望它可以拥有一枚印章。没有印章的公司,作为其有效的可执行文件的标志是“代表公司”的字样,并由董事和秘书签名。
{12}参见英国1986年《破产法》与《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
{1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116条,《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
98条第2款。
【参考文献】[1]沈四宝,西方国家
公司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157.
[2]甘华鸣、罗锐韧,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
公司法-按
公司法体系比较[M],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 245 .
[3]Pennington’s Company Law [M], Eighth Edition ,©Reed Elsevier (uk) Ltd 2000,748-749.
[4]曾华群、李曙峰,中港公司法律实务[M],香港商务印书馆1994,179.
[5]Jerry PL Lai FCIS , Company Secretary’s Handbook[M], Sixth Edition , © Tolley Publishing Company Ltd 1996,1-11.
[6] 公司管治的守门人-香港公司秘书公会[J],卓越管理(Better Management),2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