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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人”和人权精神(一)——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人”

  
  其次,尽管在中国的礼俗社会中,人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是以自己为中心的,但却不可理解的表现出“集体本位”的精神气质。因为人必须生活在群体中,只有在宗法天下里,人才能作为人而存在;而同样在西方,人之为人的形象则是大大独立的。在西欧,由于契约权利意识、符合多元的政治结构,一方面“大大削弱了个人和家庭的联系,并逐渐减弱了个人对家庭的心理上的依赖(后来的工业革命则割除了个人对家庭在物质上的依赖)。”另一方面,“教会对个人心理的绝对控制成为个人反抗任何形式的思想控制的焦点,有助于冲决中世纪的宗教桎梏。”最终“促进了前工业社会的‘个人原子化’(atomization of the individual),是个人先摆脱家庭,继而最终摆脱教会之类的权威而获得独立与自由。”[30] 而在中国,这些条件都不具备,状况皆未出现,人始终被牢牢地捆绑在家族中,虽然中国的“人”能在天神、自然面前有自然独立的形象和地位、权势,唯独没有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原子化”。尽管人与社会的交融是以己为中心,但这种中心的地位更多的意味着义务而非权利。所以中国的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以“集体本位”为哲学支柱,即家族本位。正如武树臣先生所言:
  “它这样一个宣布这样一个真理:个人不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存在的,他只不过是某一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只有作为这一社会团体的缩影而存在时,才成其为真正的人,要使人真正成为人,必须具备使人成其为人的环境,即社会团体。……实际上,在法律的天平中间,权利的指针总是倒向社会团体(或整体),义务的砝码则总是落在个人一方的。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至于如何才能促进个人发挥聪明才智,以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它是漠不关心的。”[31]
  对此,夏勇先生提出传统中国存在着“集体权利——个人义务”的模式,正好说明了这一点。[32]
  从人和他人(社会)的关系中去理解人、看待人、塑造人的形象时,笔者主观地认为:他一定是一位善良朴素、负重前行而苦闷的人。
  五、小结:传统文化视野中人的形象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孟子.离娄下》)
  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 (《荀子.非相》)
  人与天地也同。 (《荀子.非相》)
  天地之间,惟人为贵。 (《吕氏春秋.情欲》)
  人者,天地之心也。 (《礼记.礼运》)
  神明者,以人为本者也。(《鹖冠子.博选》)
  
  从上述古代典籍中关涉到人的形象、价值、本根等的描述,以及前文的相关论点,我们可以大致窥见古人在思考关于“人”的论题时摹画出这样一种四足动物的模糊形象。
  首先,我们祖先很早就自觉或自发地意识到了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社会属性相较于其自然属性而言,更为本根。而且他们知道这种能够“明使群分”(《荀子.富国》)的社会属性根源于人所特有的“可辨”的认识能力及或“善”或“恶”的本性。基于此,中华文明开启了重人的人本主义传统。在这一点上的影响力丝毫不亚于亚理士多德提出的“人是理性动物”这一命题给欧洲启蒙运动带来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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