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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人”和人权精神(一)——中国传统文化视野中的“人”

  孟、荀、韩三家从人性的角度观察人,分别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给中国古代的法制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孟子高扬“性善”的大旗,推导出“教化”和“刑罚”的可能性,并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相对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一方面,主张人们“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另一方面,对“非人者”可以“不待教而诛”(《孟子•万章下》)。而荀子鼓吹的“性恶论”,则强调“礼法”的必要性,既认为“礼之于国家,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往,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荀子•大略》),也主张“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君子》)。至于法家则是公认的专任刑罚,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于法官”。(《商君书•定分》)。
  事实上,孟、荀、韩三家的主张差异,也可以部分归结于地域文化上的差异——他们分别代表和反映了鲁、齐、秦三种文化对人的认识和看法。“鲁政将人‘圣化’,崇尚的是人格,即要求人做超越于俗欲上的君子或志士仁人”,“齐政将人‘人化’,关注的是人性,即把人看作有欲望的血肉之躯”,“秦政将人‘物化’,重视的是人力,即把人当作没有欲望的纯粹工具”。[6]
  在这三家中,真正用人的观点、人的形象和人的本来面目去观察人、思考人乃至改造人的,是齐国文化的最高水平之代表——荀子之学。“在中国封建史上,孔孟之旗高扬,商韩形象暗淡,而真正起作用的,是荀子之术。故近代思想家谭嗣同在《仁学》中总结道:‘二千年以来之政,秦政也;二千年以来之学也,荀学也。’” “真正发挥作用的既不是周鲁文化,也不是秦晋文化,而是齐国文化。”[7] 因此,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文化与文明有着“以人为本”的优良传统,从人的本性、人的欲求、人的价值去考察人乃是中国学术的优势,只是似乎我们目前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这一点而已。
  中国传统文化的这样一种难能可贵的传统还催生出法律文化中质朴的“平等思想”。因此,无论是性善还是性恶,孟子都认为“人皆可为尧舜”,(《孟子•尽心下》)荀子更是主张“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赏不罚”,甚至于“畜天下者”(《史记•李斯列传》)的法家也发出了“法不阿贵,绳不饶曲”,“刑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的可贵呐喊。至于墨子的“官无常贵,民无终贱”(《墨子•尚贤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业,人无幼长贱贵,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王充的“夫人,物也,虽贵为王侯性不异于物也”一类言论,遍寻中国古代先贤的著述,并不鲜见。而陈胜关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史记•陈涉世家》)更是从社会底层对“人人平等”这一关于人的思潮给予了朴实的回应。
  中国传统思想中注重向内发觉自己本根、本心的这种思维模式是值得注意的,这种模式从某种程度上也同样论证了“人人平等”的命题,得出了与西方启蒙思想家同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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