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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然判例与应然判例法及其法律渊源模式选择[1]

  五、中国法律渊源模式选择: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在当今世界上,最原始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已不复存在。在司法活动中,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坚守成文法阵地的同时,已允许判例占有一定的地盘;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仍恪守‘遵循先例’的传统,但同时也越来越表露出对成文法的重视。既适用于成文法又采纳判例,已成为世纪各国法制发展的共同趋势。”[9]因此,中国目前的法律渊源应采取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的模式,判例法所具有法律渊源地位,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判例法。之所以采取这种并存式的模式,主要是利用判例法与制定两者的优点,互不偏废,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判例法作为一种法源是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优点,尤其是适应性很强,重在说理的过程,更容易实现法的安全价值,体现社会的一般正义与个案的个别正义。同时又要把制定法作为一种法源,主要由于我国有浓厚的制定法法律传统,制定法毕竟还具有比较稳定、易被人们所理解的特点和一些其他的价值,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制定法在现实中国存在的必要性。中国需要的判例法作为法源,是在承认制定法的同时所承认的判例法,并没有肯定判例法时却否定了制定法,不是绝对肯定或否定某一法源,而是都予以肯定,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优点和长处,使中国的法律渊源更具有科学性,又不失民族和本土特色。随着判例法观念的普及和深入,人们会越来越重视判例法,运用判例法的思维却解决纠纷,裁判案件。同时,对一些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人来说,判例法也适应了他们的需要,可以根据判例法进行判案,成为中国判例法的先驱。可见,这种并存化的模式对中国来说,具有更大的社会适应性,当然对法官提出较高的要求,也会促进中国的司法现代化的进程。因此,中国需要作为法律渊源的判例法,判例法与制定同属于法律渊源,使其呈现出二元化的态势。
  
【注释】  将目前存在的判例称为实然判例;把将来需要建立的判例法称为应然判例法。
特别在80年代,学者由于没有严格区分判例与判例法,导致对此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在有些地方出现了通用。在此,研究这些理论争鸣不得不考虑当时的情况,对他们的观点中出现判例(法)不分应予理解。
武树臣.论判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法学1986(6);判例法与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律科学1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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