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实然判例法的意义
⒈判例法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判例法方法不是别的方法,而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不论什么人都需要从分析案情入手,对某些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和法理问题都要作出比较深入的研究,从而形成判决的理由。这种方法使任何外力不能干预司法,司法人员的判案的随意性被大大地降低,使办案人员在裁判案件时需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他们所作出的判决要面对整个社会,要做到说理清晰、事实明确,如果有相反的情形出现,舆论的力量也会使其迫使在以后的审理中考虑这些问题,这样法官的基本素质就得到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都也相应地提高。
⒉判例法有利于法院与法官实现独立审判。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说明理由的正当性,详细阐述理由的合理性。运用判例法的方法,已经存在的一些影响是不能写入判决理由,没有判决理由的判决是不可能体现这些影响的。如果需要写明判决的理由,那些干预和影响就无处藏身,于是司法机关在外在干预和内部程序的矛盾冲突下,将判决的理由写进判决,不失为一项较为理想的方法。在判决书里是不可能写明受某某干预的内容的,因为判决的理由沟通了事实和法律,结论就必然不是任意性的。
⒊判例法有利于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主要体现为判案的标准基本一致,但实际情况是差别总是存在的,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差别,相同的事实、相同的法律而判决结果不同,这造成事实上不平等。而判决和判决理由一经公布,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都会对此关注。获得公正的判决、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凡是在公民享有权利的地方,法院就有义务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而公民权利的实现,要求在相同事实和相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相同的判决结果,而实现这样的判决结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判例法。
⒋判例法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法律的统一性不仅体现于法律的具体条文中,而且要体现于法律的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案件今天这样判,明天那样的判;这个法院这样判,那个法院那样判,那么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都将是一句空话。而判例法的方法是从实践的角度避免司法机关朝令夕改,对国家法律的统一起推动作用。因此,判例法不仅可以保证法律在静态意义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持法律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的动态性统一。这种动态性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重要的是法律本身的统一性,而是法官在具体的适用法律的时候所体现出来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念,使当事人能够理解并感悟到法律的真正的价值所在。判例法促进法律的统一,其实是体现法律价值的统一,是利用程序性的方法对法律价值实现了的一定意义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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