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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权利保护途径及其成因分析

  地方黑恶势力的产生与一些干部的非法行为以及社会治安的不稳定有关。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利用多年来在地方形成的力量或通过操纵选举对农民加以控制,有的地方干部除了利用宗族势力、人情关系进行控制外,还与地方上的地痞流氓勾结,并进一步拉拢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形成一张势力庞大的黑网。[19]农民在出现纠纷或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不得不投入他们的控制之中。通过这些人来寻求安宁,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农民,但这些黑恶势力所利用手段往往是非法的,保护一部分人的同时是破坏更多人的利益,有时还会向被保护者索取各种非法费用。一些地方干部利用农民的无知,还会煽动村民集体抗拒司法机关的活动。与这种黑恶势力相伴而生的往往又是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地方的官员往往出生本地,与地方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容易被地方势力拉拢和利用,使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作用大打折扣。地方黑恶势力与政府机关的官员勾结,对农民的利益损害极大。
  第三种途径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没有取得任何成效,也不是因为中国农民的观念完全停留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对权利保护途径的选择和国家司法权对农村的渗透与控制不力。[20]在现行的司法系统以及政府机关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通过正规途径保护自己权利成本太高时,农民会不由自主地选择这些不合法——有时却是被习惯所认可——的途径。在广大农村,法官的素质不高,法院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政府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太大,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削弱了国家的司法权,也严重影响基层法治建设,阻碍农民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总之,第三种途径对中国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阻碍,与整个国家的法治趋势背道而驰,要逐步予以消除。
  五 结语
  以上是对我国现阶段农民权利保护途径的简要概述,囿于学识,笔者的分析和研究不可能全面涵盖各种途径。而且理论总是有局限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土地广阔地区差异巨大的国家来说,理论的覆盖面更是显得狭窄,但不管怎么样,文中所述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第三种途径是要坚决地予以消除,但我们同时又会发现,消灭第三种途径的关键是在于怎样很好地发挥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作用,而这与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密不可分的。
  至2000年,中国已制定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计划,经过三个普法运动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结论就是,对中国农民长期形成的观念以及行为习惯的改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那么对于“私力救济”的习惯,国家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利用这种“本土资源”。[21]对于“公力救济”,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则是如何克服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低下的局面,这方面的提高也就是降低公力救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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