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所依赖的主要是国家司法权,其背后是国家的强制力,所以通过审判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比民间调解更具说服力,尤其是在权责关系较难以明确的情况下。普通的农民对法院一般都具有敬畏心理,对法院的判决也都会积极执行,这使得权利要求很容易得到真正实现。因为有国家的强制力的支撑,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点是私力救济所无法比拟的。公力救济的不足如同前文对私力救济中分析所体现出来的,就是时间、金钱上花费较大,效率有时不够高,还有普通农民不容易清楚地了解它的操作规程,农民对它容易疏远。
公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就是诉讼,通过法院作出判决来解决纠纷。此外还有行政调节和行政复议,但在目前中国的农村中,这两条路极少会被运用。例如,在农民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与普通农民直接面对的是乡(镇)政府,而产生的纠纷又往往集中于税费的收缴以及政府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在这些关系中,政府是处于优势地位,农民处于弱势,农民不到一定的地步往往不敢对政府的侵权行为直接加以抗衡。而且基层的工作作风与中央或省级行政机关的作风是不一致的,很少有通过行政复议解决问题的习惯。不仅农民对行政复议不甚了解,一般的乡镇乃至县级的干部也不太了解行政复议,所以使得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对农民来说没有太大的亲和力。农民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常大的侵害,或与政府的纠纷非常复杂时,往往会选择“上访”或寻求某些领导的直接干预,有的时候也会借助于媒体。
中国现阶段,国家的立法越来越详细,对权利义务的划分也愈加细致明确,纠纷的处理基本上“有法可依”。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民文化素的不断提高,农民对法律法院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这些因素都在减少农民心目中对法律以及司法活动的误解,使得广大的农民越来越信赖“公力救济”。可以说,随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公力救济将会成为中国农村权利保护的基本途径,只是这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
四 农民权利保护的灰色途径
这里所说的灰色途径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的方法,严格来说,不合法的方法不应该算是权利保护的途径,但在现实中这些方式、方法却被经常的加以应用,有时甚至还有很大的“市场”,所以笔者姑且这样加以界定。这些途径主要包括不合法地滥用私力救济,盲目简单地报复,利用宗族势力进行欺压,借助地方上的黑恶势力,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进行贿赂等等。
不合法地滥用私力救济与盲目地进行报复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由于普通农民对法律具体规定了解较少,又受到朴素的公平观念的影响,一般的农民往往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自己理所当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挽救,甚至可以给予对方同等的报复,尤其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更为明显。甲把乙打伤,在不是很严重时,乙有时不会想到去报案或寻求经济的补偿,而是想到给予甲同样的伤害,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不但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反而自己也触犯了法律。
利用宗族势力往往出现在纠纷涉及范围很广的情况下。在一些村落中,如果存在大姓宗族(人口较多,内部较团结,或者出现一两个能人)和小姓宗族,则有可能出现大姓欺压小姓的情况。在本姓(本宗族)的村民受到侵犯时,同姓的其他村民则会联合起来进行报复。虽然这样有时候可以弥补权利受到的侵犯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报复往往会发展成为村落里的欺压与恶性循环,引发村落社区里的大面积矛盾或严重的暴力冲突。这种现象在现阶段随着农村宗法组织的复燃还有加重的倾向。[18]宗族势力的复兴使得农民的行为受到了另一层控制和影响,在农村有时候可以起到减少纠纷稳定村落秩序的作用,但总体上对农村法治建设、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农民权利的保护都产生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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